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行駛車道及最高時速的規(guī)定。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以電池或者燃料作驅動動力,設計時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殘疾人專用車輛。“電動自行車”,是指以電池輸出作為驅動動力、設計時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近幾年來發(fā)展迅猛。它們改變了以往用人力作為動力的馭動模式,使用起來省時、省力、舒適,對改善殘疾人和人們的出行條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深受群眾的歡迎。但長期以來,有關部門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到底是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存在不同看法,相關的管理政策及制作技術標準遲遲不能出臺。隨著近年來人們生活水平及人們對出行條件的要求不斷提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數(shù)量增長迅速,迫切需要加強對它們的管理。國內一些大中城市已開始逐步放寬對它們的限制,并將其逐步納人正常管理渠道。為此,本法決定對它們實行統(tǒng)一的交通管理政策,將它們納入非機動車范疇統(tǒng)一管理。作為非機動車,它們必須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本條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本法草案時,根據(jù)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建議而增加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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