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釋義]本條是關于機動車遭遇行人橫過道路時的讓行規定。
1.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人行橫道”是指橫劃在車行道上專供行人橫過車行道的通道。車行道是專供車輛通行的專用道,要保證車輛在其專用道路上正常行駛,必須排除各種障礙,包括行人亂穿道路等。行人亂穿道路,人為地增加許多交通線道交叉點,迫使車輛不得不低速行駛,極易引起秩序混亂、事故增多、交通堵塞等現象。為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在車行道上劃設人行橫道,規定行人從固定地點橫過車行道,防止行人隨意分散橫過道路,為車輛的安全暢通創造有利條件。劃設人行橫道,對于行人來說,是限制其自由、便捷地以最短距離、最經濟方式橫過道路的一種措施,行人往往要繞行一段距離,才能從人行橫道通過道路。這是行人為保障車輛的通行履行的一種義務。對于車輛來說,由于有了行人的自我約束,集中在人行橫道處橫過道路,才有了在道路其他路段的快捷、暢通。因此,當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如果遇上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理應停車讓行,確保行人在付出義務后行使橫過道路的權利。
2.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本款規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本法草案時,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加上的,是對前款規定的補充。為全方位規范機動車在整個道路交通網絡中的通行,全面保障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安全,本款特別強調了機動車對行人橫過道路的讓行。當機動車行經既沒有交通信號,也未施劃人行橫道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也是本法確定的道路交通應當確保安全、暢通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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