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恨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釋義] 本條是關于道路交通信號的規定。
道路交通信號對于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相當重要,它發揮著指揮交通的作用。所以-,統一和規范交通信號對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相當必要的。本條共四款。
第一款是關于國家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的規定。所謂道路交通信號,是指用來指揮車輛、行人上道路通行的具有某些特定含義的信息,包括以光色、手勢表示的信號和標志、標線表示出的特定意圖,其目的是對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科學地分配通行權,以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交通信號的基杏功能是指揮和引導道路交通,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基本設施和措施之一。隨著道路交通的不斷變化和發展,道路交通信號也不斷在發展完善。作為規范道路交通基本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必要統一和規范道路交通信號的設置和使用,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因為如果不統一交通信號,各地難免“各行其道”,這樣就會因各地標準和管理方法的差異而產生全國交通的大混亂。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也就是說,根據本款的規定,一種交通信號在全國道路交通中應當只能具有相同的特定含義,不能允許同一種交通信號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款是關于道路交通信號種類的規定。不同種類的交通信號有著不同含義,但共同發揮著指揮道路交通的作用。根據本款劃的規定,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所謂交通信號燈,是指用固定的、輪流顯示的、不同顏色來引導、指揮道路交通的一種交通信號設施,其種類包括指揮燈、人行橫道燈和車道燈等燈色信號。所謂交通標志,是指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等對道路通行人員予以引導和指揮的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導交通的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一般設置在路側或道路上空間位置,例如跨路設置的指路標志。交通標志的作用一般有三個:一是用簡明的文字、符號規范交通行為;二是調節交通流量,疏導交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三是預示道路狀況,以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因此,它也被人們稱作為“道路語言”。所謂交通標線,是指由標劃于路面的各種線條、箭頭、文字以及立體標記、突起路標和路邊線輪廓標記等構成的交通信號設施;所謂交通警察的指揮,是指負有交通安全管理法定職責的人民警察,在道路現場用手勢或者手持物發出的引導交通的指揮信號。交通警察的指揮是一種特殊的交通信號,也是一種動態的、靈活的交通引導方式,它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實際情況,比如當道路上正進行某項群眾性活動、國家領導人乘坐的車輛正通過道路特別是當遇到交通信號燈因故短時間內不能正常使用時,靈活地引導、指揮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交通警察的指揮是道路交通信號的一種,但又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等交通信號設施有區別。交通警察的指揮具有優先其他交通信號得以適用的特點。也就是說,在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道路交通的情況下,道路通行人員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現場指揮進行道路通行。關于交通警察的指揮優先其他交通信號得以適用的原則,本法第三十八條作了規定。
第三款是對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要求的規定。交通信號設施發揮著指揮道路交通的作用,交通信號設施的設置合理不合理、科學不科學,都會直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因此,有必要規范交通信號設施的設置。本條第三款規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不得有缺損,不得模糊不清;交通信號設施也不得表達不清,或者產生多種含義,并且交通信號設施還應當設置在空曠位置以便使得通行人員在一定距離內看得清楚,等等。這些都是對設置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設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交通信號設施,并應當保持其完好、清晰、準確、醒目,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國家對道路交通信號的設置(包括交通警察的指揮)制定了統一的國家標準和嚴格的使用規范,例如1994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信號燈安裝規范》、1999年修訂后發布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以及1996年3月公安部發布的《交通警察手勢信號規則》等,對交通信號燈的安裝、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設置以及交通警察現場交通指揮都作了相關規定:
1.根據《道路交通信號燈安裝規范》(GBl4886—94)的規定,設置交通信號燈,必須考慮道路寬度、交通流量以及交通安全。設置交通信號燈應當種類齊全,安裝規范,配時合理,符合行人和車輛的通行需要。交通信號燈的種類包括指揮燈、車道燈和人行橫道燈三種:(1)指揮燈。指揮燈信號是一種普遍使用的信號,一般設在道路平面交叉路口。可以說,指揮燈是交通指揮的自動化,其特點是燈色明快、光源較強、信號清晰、醒目視認性好。(2)車道燈。車道燈一般是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形燈組成,設在需要單獨指揮的車道上方,只對該車道行駛的車輛起指揮作用,其他車道,的車輛和行人根據其他信號燈通行。(3)人行橫道燈。主要設置在交通比較復雜的路口或路段,以保障行人安全有序地橫過道路。
2.根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規定設置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必須科學規范、整潔美觀、清晰醒目、齊全有效,以滿足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交通標志主要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共250多種,其中主標志包括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標志6種;交通標線有70多種,按標劃方法可分為白色虛線、白色實線、黃色虛線、黃色實線、雙白虛線、雙白實線、雙黃虛線和黃色虛實線等,按作用又可分為車行道中心線、車道分界線、停止線、減速讓行線、人行橫道線、導流線、導向箭頭和左轉彎導向線等,按功能則僅分為三類:一是指示標線,二是禁止標線,三是警告標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對交通標志、標線的形狀、圖案、尺寸、設置、構造、反光、照明和制作等都作了詳盡的說明。
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交通警察的指揮包括用指揮棒指揮和手勢指揮兩種:(1)指揮棒指揮;我國從1955年就開始使用這種指揮方式。1955年國務院制定的《城市交通規則》對此作了規定。指揮棒信號分為直行信號、左轉彎信號和停止信號三種。指揮棒直接由交通警察操作,一般以指揮機動車為主,即在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發出,但被指揮停止通行方向的非機動車和行人也應當遵守。(2)手勢指揮。這是各種交通信號中出現最早的一種,經歷了由簡到繁、由自由式到規范化的過程。在交通指揮信號已進入自動化的今天,仍被許多國家保留使用。在我國,1950年、1951年制定的交通法規中對手勢指揮信號都曾有明確規定,但1955年制定的《城市交通規則》將其取消。由于手勢指揮信號具有許多優點,例如迅速靈活、簡便易懂等,所以實際生活中幾十年來一直沒有停止使用。為適應交通指揮疏導的需要,進一步規范手勢信號,公安部于1996年3月發布了《交通警察手勢信號規則》,規定了10種統一的交通指揮手勢信號,即:直行信號、直行輔助信號、左轉彎信號、左轉彎輔助信號、停止信號、停止輔助信號、示意違章車輛靠邊停車信號、前車避讓后車信號、減速慢行信號、右轉彎信號。根據規定,交通警察指揮交通的信號和手勢,必須保持明確、清晰、醒目、完整,讓道路通行人員一目了然,以利于他們及時根據交通警察的指揮作出判斷,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款是關于交通信號的使用、更新以及宣傳的規定。道路交通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一個城市;區域,甚至某條路段,其交通狀況以及人們對交通的需求,都不會沒有變化。要適應某種發展和變化,必然就要對交通信號作必要的增設、調換或者更新。目前,在造成我國道路交通擁堵的諸多因素中,除道路交通管理不科學外,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和使用不當,也是一個重要因素。例如許多地方未能很好地科學分析當地交通狀況,亂設交通標志,亂劃交通標線。尤其是一些地方對限制性交通信號的設置過于草李;甚至“朝令夕改”,給人民群眾造成不便,也影響了當地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針對這一現象,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本法在本條第四款作出了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和有關規定,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同時,為了避免因調整交通信號而出現道路交通混亂,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前,應當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以便公眾知悉情況或者掌握有關交通信號的使用,以便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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