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的規定。
在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除了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違法事實予以行政處罰外,還對機動車駕駛人實行交通違章累積記分制度。根據本條和公安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累積記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記分與處罰同步
本條所說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包括駕駛人的違章行為和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對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與實行行政處罰同步進行。
二、記分辦法
記分的分值,依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例如:對于醉酒開車、駕駛無牌無證車等行為,一次記12分;對于酒后開車、逆向行駛等行為,一次記6分;對于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違反停車規定等行為,一次記3分;對于違反交通標志、違反標線指示、違反車速規定等行為,一次記2分;對于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和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等行為,二次記1分。
造成交通事故的,還要在違章記分的基礎上追加記分,如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三、記分執行
記分周期為一年度,總分12分,從機動車駕駛人領取駕駛證之日起。在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如果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如果記分分值已滿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組織其進行交通安全法規教育考試和駕駛技能考試;在考試合格后發還駕駛證。
四、守法獎勵
對于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即在一年內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給予延長駕駛證審驗期的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本法授權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新的《實施條例》規定,駕駛人在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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