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培訓采取社會辦學形式,禁止政府機關辦學
1.機動車駕駛培訓的形式
本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駕駛培訓社會化是指駕駛培訓采取社會辦學的形式,即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駕駛培訓學校(班)。
2.禁止政府機關舉辦機動車駕駛培訓單位
政府機關是實施行政管理的國家機構,如果直接舉辦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班),就會妨礙有關政府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班)的監管,不利于保證培訓質量。
二、駕駛培訓學校(班)的資格管理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班)實行許可證管理。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班)的舉辦者,必須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開業。
根據現行的管理辦法,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是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本法維持了現行的辦法。
三、駕駛培訓學校(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培訓質量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駕駛培訓學校(班)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以確保培訓質量:
1.參加培訓的學員;要符合法定的身體條件和年齡條件;
2.要對學員進行交通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并按照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完成相應的學習內容;
3.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并經國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取得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準教證。
4.駕駛培訓單位要具備合格的教學條件,其中包括合格的教練車和教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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