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規定。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對于處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搶救和善后有著重要作用。發生交通事故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由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支付。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或者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的費用不足以支付全部搶救費用的,就需要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中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公益性基金組織,以此來保證醫療機構搶救交通事故傷員所需要的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如何設立,要由國務院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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