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年安全農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
定期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是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環節。檢驗的依據是1997年制定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為了全面、準確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原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檢驗人員的培訓和檢測設備的調整。對檢測設備老舊、檢測原理不科學、不適應被檢車型等原因,造成檢測不準確的,更換或更新檢測設備。對一些不能用設備檢測的項目,如轉向系橫、直拉桿、制動系管路、輪胎型號、輪胎磨損、安全玻璃、后視鏡、各種燈光、雨刮器、滅火器等,應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加強人工檢驗,確保車輛的安全部件齊全、有效。對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定期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只是檢驗機動車是否符合運行安全,各檢驗機構對于被驗車輛不能附加其他條件,只要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就應當進行檢驗,有的地方在驗車時還附加要提供停車?車位證明等,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停車泊位證明,只是說明該車有無地方停放,與該車是否符合運行安全標準沒有直接關系。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對于仍然沿用公安機關委托給有設備和技術條件的單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要逐步過渡到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國家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規定了管理辦法和條件,根據1989年公安部制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檢測站必須具的條件是:有檢測車輛側滑、燈光、軸重、制動、排放、噪聲的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檢測設備;每一條檢測線至少有工程師或技師技術職務的主任檢驗員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車理論知識和修理經驗,并能熟練地運用檢測設備對機動車輛的安全性能做出了正確評價的檢驗員若干名;有相應的停車場地、試車跑道和試驗駐車制動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據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出入口視線良好,不妨礙交通;檢測廠房寬敞、通風、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護等設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應的檢測面積,檢測工藝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業;必須有設備維修人員,保持檢測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和精度。機動車可以自由選擇符合條件艙檢驗場所。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實施條例》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費用標準是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嚴禁對機動車安全重復檢驗、重復收費和機動車定期檢驗時搭車收費,嚴禁機動車檢測站強制機動車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廠和尾氣治理點修理(調試);嚴禁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嚴禁各種攤派行為。
上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十四條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