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廠房
1、某加油站,在其東側圍墻內有1臺戶外變壓器,S9型、80kVA,高壓側10kV、低壓側380/220V,變壓器總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實心磚圍墻。該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臥式油罐,共有5個油罐,總容量為125m3(單罐容量為25m3),其中:汽油罐3個,柴油罐2個。 關于室外變、配電站與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在《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中沒有規定,在《建規》中有規定,但第3.3.10條的規定在電壓等級、變壓器容量、變壓器總油量方面與實例相差太大,請問該如何執行? 答:根據所提供的圖紙,該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設計的。按照GB50156-92第3.1.4條的規定,一級加油站的直埋臥式油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30m。因此,有關該項目的工程設計防火審核事宜,請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聯系,以便進一步確定有關防火安全設計問題。
2、《建規》第三章的第二節“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中表3.2.1丁、戊類,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單層、多層廠房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m2)“為不限”,是否可認為面積不受限制? 答:《建規》第3.2.1條規定的丁、戊類廠房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限。因此,上述建筑物每層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不受限制,但建議盡可能分組布置并將每組的防火分區的占地面積控制在10000m2以內。
3、《建規》第3.2.8條已有關于多層和高層廠房內設置丙、丁、戊庫房的規定,然而對于單層廠房是否能夠套用此條規定執行?如果可以的話,其通往車間門、窗的選用以及該3h隔墻兩側門、窗間距有何規定? 答:單層廠房內可設置丙、丁、戊類庫房,其分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h,但對于丙類庫房,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墻的構造及兩側的門窗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有關要求。
4、《建規》GBJ16-87(97年版)第3.2.8條的條文說明中有三點與規范正文不一致。條文說明中丙二類多層廠房允許占地面積6000m2,而正文第3.2.1條為4000m2;條文說明中丙二類物品庫占地面積3000m2,而條文中第4.2.1條為4800m2;條文說明中丙二類物品庫防火墻間面積為1000m2,而條文中第4.2.1條為1200m2。對于以上數據應如何統一? 答:在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規》GBJ16-87時,當規范條文與條文說明不一致時,應以規范條文為依據。
5、《建規》第3.2.11條“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并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容積可否理解為廠房內的中間倉庫丙類液體的貯量?《建規》第3.2.1條丙類(未注明液、固態介質),耐火等級為二級,單層8000m2,500m2(地下)。如果參照第3.2.11條,這么大的建筑(尤其倉庫)只能存放1m3丙類液體,有何意義? 答:《建規》第3.2.11條“1.00m3”是指生產過程中設置于生產廠房內的中間罐的最大容積,當使用量大于該值時,應設置在廠房外,并應符合本條和本規范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建規》第3.2.11條所述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m3,是針對生產廠房所做的規定與倉庫設計無關。
6、在如鋼鐵廠等丁、戊類廠房中,通常使用的潤滑油、液壓油、閃點260℃以上參與生產循環使用,不是存放零星發放用油。目前,通常理解為不執行《建規》第3.2.11條,僅僅從建筑上控制執行第3.2.1條。廠房內一些存放零星發放用的油(丙類)實際應用中應執行第3.2.11條還是第4.2.1條? 答:在鋼鐵廠等丁、戊類廠房中通常使用的潤滑油、液壓油閃點在260℃以上參與生產循環使用的油品的儲存設計,應按第3.2.11條或本規范第四章有關儲罐布置的規定執行。 廠房內零星發放用的丙類油品,如為小包裝時,應執行本規范第3.2.10條的規定,其余應執行第3.2.11條和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7、《建規》第3.3.4條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舉例而言:成組布置的廠房,其中一座為高15m,易燃、易爆、噪聲大的生產車間。請問這樣高(15m)的生產車間,單從高度而言,它與居民住宅的防火間距應該不小于多少米?按照第3.3.4條應如何執行? 答:《建規》第3.3.4條中規定“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第3.3.1條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筑物確定)。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于4m;超過7m時,不應小于6m”。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第3.3.8條規定執行;甲類生產廠房和高層工業廠房與其他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第3.3.1,3.3.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第3.3.5和第3.3.6條的規定。
8、根據《建規》第3.3.8條的規定,高層廠房與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當民用建筑與高層廠房相鄰一側做防火墻時,防火間距是否可減少?當廠房本側為消防車作業面時,防火間距是否可減少?若不可以減少應保證多少米? 答:高層工業廠房與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高層工業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等因素確定,其防火間距分別不應小于下表的要求。 高層工業廠房與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單位:m) 高層工業廠房 民用建筑耐火等級
高層工業廠房 |
民用建筑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 級 |
四 級 |
一、二級丙類 |
13 |
15 |
17 |
一、二級丁、戊類 |
10 |
12 |
12 | 當民用建筑與高層工業廠房相鄰一側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也不應減小。但當高層工業廠房有一長邊具備消防車作業條件時,如高層工業廠房其他面的相鄰民用建筑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且與高層工業廠房相鄰一側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應保證不小于4m。
9、《建規》第3.3.8條規定了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此處主要指工廠辦公樓、實驗樓等)的防火間距要求,但采用了防火墻之后(防火墻設置要求嚴格按規范執行),辦公樓和車間生活間能否貼建于丙、丁、戊類廠房? 答:為丙、丁、戊類生產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6m。必須相鄰時,應符合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工廠辦公樓和車間生活室應按此規定執行。此外,還應考慮消防撲救時消防車道的通行和作業面需要等,特別是高層工業廠房。
10、某鎮有小型毛織廠數百家,每個廠占地大多為幾千平方米,但廠區內車間、宿舍、食堂、辦公一應俱全。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層往往也就300m2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間均按第3.3.8條留出防火間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補辦防火設計審查的更是大部分達不到要求。 假如廠內幾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積幾層加起來都未達到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如一、二級2500m2),這幾座建筑物間的防火間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將其實際間距視作中庭,比照第5.1.2條看待? 答:上述問題較籠統,很難明確答復。一般應按現行《建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如為三合一廠房,還應嚴格按《消防法》第15條規定執行。對于單座獨立的建筑物,相互間應按《建規》設置防火間距。
11、某倉儲工程系露天集裝箱堆場。在《建規》第3.3.10條中沒有提到集裝箱的防火類別,請問集裝箱防火類別應屬于哪一類? 答:集裝箱堆場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可按丁、戊類儲存物品確定。具體是丁類還是戊類,應視實際情況確定。
12、家電生產廠房(生產工藝流程略):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屬于哪一類? 答:根據相關工藝流程,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生產廠的火災危險性宜按丙類確定。
13、某空調器廠房,一樓主要是鈑金及換熱器加工,由于加工過程需要采用可燃氣體,按照《建規》的相關分類規定,其火災危險性屬于丁類;二樓是總裝配車間,絕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閃點大于60℃的液體或可燃固體,僅在最后一道包裝工序時使用了紙箱和泡沫,生產線附近有紙箱和泡沫的堆放場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災蔓延后,可否將整個廠房定為丁類火災危險? 答:根據上述情況,如空調器生產廠的丙類生產部分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有獨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積不超過該層建筑面積的三分之一時,整個生產廠房可按丁類生產廠房進行防火設計,但丙類生產部分的結構應達到相應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要求。
14、某除鹽水站工程,其除鹽水站廠房包括控制室、水處理廠房兩部分,其中控制室面積355m2,水處理廠房面積1275m2,建筑物耐火等級為二級。生產工藝過程:新鮮水經陽離子交換器除去陽離子(如鈣鎂離子等),再經陰離子交換器除去陰離子(氯離子等)后,成為精制水供鍋爐系統使用。離子交換器內樹脂型號為:強酸樹脂:均粒1200C,強堿樹脂:均粒4200C,弱酸樹脂(丙烯酸樹脂):D113-ⅢFC,弱堿樹脂(苯乙烯樹脂):D301-ⅢFC。由于樹脂脫水即無法使用,廠外運輸過程中樹脂是充水桶裝運輸的,運至廠房后用樹脂輸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將樹脂送至離子交換器,在生產過程中,離子交換器中一直是充滿水的。控制室及廠房外設有高壓環狀消防給水管網。控制室(包括操作室、辦公室等)部分設有室內消火栓和滅火器,水處理廠房火災危險等級是否可確定為丁、戊類? 答:上述除鹽水站工程中的水處理廠房內的強酸樹脂、強堿樹脂、弱酸樹脂、弱堿樹脂均經樹脂輸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將樹脂送至離子交換器,樹脂在運輸過程中采用充水桶裝運輸,且生產過程中,離子交換器中一直充滿水。鑒于此種生產工藝情況,該水處理廠的火災危險性可按丁類生產廠房考慮。 問:自來水廠加氯間(自來水廠一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須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對加氯間是否須采用防爆電機,有如下看法: 第一種看法:液氯為乙類物品第2項,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險物品,即空氣中的氯氣含量達到317,000mg/m3時,才有可能發生爆炸。《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89規定:生產、使用氯氣的車間(作業場所),空氣中氯氣含量最高允許濃度為1mg/m3。氯是比空氣重并有劇毒的黃綠色氣體。若空氣中含量為44mg/m3時,對喉嚨有刺激作用,在此環境下工作0.5h~1.0h,將危及生命;若空氣中含量達到2,800mg/m3~3,200mg/m3,人會立即死亡。在濃度遠小于爆炸下限時(3,200mg/m3<<317,000mg/m3),人就會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設計時可不考慮防爆,但須設報警和吸收裝置。 第二種看法:在自動加氯場合,雖設有報警裝置,但報警裝置也有失靈的時候,為防止萬一泄氯達致爆濃度,宜按防爆設計。 以上意見是否可行? 答:液氯屬乙類物品,其生產、使用的廠房、庫房,應按《建規》第3章第4節和第10章第2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自來水廠的加氯間,根據其實際情況(一般為半敞開式或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加氯間的電氣設備可采用非防爆設備。
15、防火、防爆系統的設備應是防爆型,但放置防爆排風機的機房是否應按防爆設計?電氣專業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的要求,應做防爆設計,但《建規》并沒有規定機房本身應按防爆設計(如應有足夠的泄壓面),且這類機房都有外窗,通風情況較好。 答:關于防爆排風機機房設備的防爆問題,應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的要求考慮。防爆排風機機房設備的防爆泄壓及經常有人停留的無外窗房間的機械排煙等問題,將在《建規》修訂中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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