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安全生產領域政紀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這部規章對安全生產領域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量紀標準作出明確規定,是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案件的重要依據。《暫行規定》體現了預防為主,是從源頭上強化政府安全監管主體、企業安全責任主體應負責任的重要措施。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規定》共21條,可歸納為5個層面。
一、明確了立法的宗旨及其法律依據
《暫行規定》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制定這部規章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它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明確了適用的范圍及其執行主體
《暫行規定》明確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明確了“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此外,還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這實際了涵蓋了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中介組織中的所有人員。
三、列舉出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類別和表現
這是《暫行規定》的主體內容,從第四條到第十六條,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3個層面作出規事實上。
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歸納為7類25種表現。一是不執行或者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違法違規實施的行政行為;三是違法違規批準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四是干預插手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監督執法、中介活動等行為;五是對工程項目未按照“三同時”規定組織審查驗收,對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不及時組織搶救等行為;六是妨礙事故調查處理和不執行事故處理決定的行為;七是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以及徇私舞弊等行為。
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歸納為5類18種表現。一是生產經營和新建、改擴建等環節的違法違紀行為;二是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三是瞞報、謊報事故、擅離職守、逃匿以及妨礙事故調查的違法違紀行為;四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事故處理決定的違法違紀行為;五是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行為。
事業單位及中介組織比較突出的違法違紀行為,就是出具虛假報告與事實不符的文件、資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
四、明確了政紀處分的種類
針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類別和表現,《暫行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務員的處分種類分為6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7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
五、與相關法律法規作了銜接
《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在給予組織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這一條主要是依據有關黨政干部引咎辭職的規定作出的。該規定第十九條還規定:“有關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不僅是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也是在安全生產領域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迫切要求。對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系統來說,是強化安全監督管理執法的一把利劍,有利于規范安全執法行為,有利于打擊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有利于從源頭上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們要認真學習,積極宣傳,嚴格執行,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打擊,決不手軟,推進我州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