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消防法修訂草案,對廣受關注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問題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前兩次審議稿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均規定為強制,也頗受公眾歡迎,此次修訂草案緣何“轉向”規定為鼓勵引導?
投保數量少 強制呼聲高
2006年7月,保監會與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險的通知。然而現實是,主動投保的社會單位還是寥寥無幾,以山西太原為例,今年上半年,全市參加火災公眾責任險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只有140余家,尚不到全市1600多家重點單位的1/10。保監會曾經對全國十幾個大城市的商場保險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有90%以上的經營者未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究其原因,一是許多經營者對于火災責任險不以為然,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筆錢投保不值得。同時,也有一些商家養成了“萬事靠政府”的習慣。從保險公司來看,類似火災公眾責任險這樣的保險項目,保費低廉,而且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賠償金額卻非常之高,使很多保險公司對發展火災公眾責任險這一類項目積極性不是太高。
也曾考慮縮小強制范圍
今年4月,提請初審的消防法修訂草案,明確“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時,人們看到了強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思路,許多人給予了積極評價,認為這是運用市場機制解決火災公眾責任賠償的好辦法。
5月5日,消防法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盡管有不少人贊同火災公眾責任強制保險,但也有一些地方、企業提出,目前火災公眾責任險屬于自愿投保的商業保險,是否從法律上強制要求上述單位都投保,尚需研究。
結合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初審中的意見,考慮到實行強制保險涉及投保人范圍、賠償限額、保險費率等復雜問題,因此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將強制范圍限定在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等公眾聚集場所,其表述為: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強制是方向 時機待成熟
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消防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火災公眾責任險應實行鼓勵參保的作法。同時,也有委員提出,在實踐中經驗不足,有關部門也沒有拿出可行實施方案,法律規定強制性保險如果無法實施,不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在10月23日的常委會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在所做報告中表示,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企業提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國家可以鼓勵、引導有關單位投保,但是否由法律規定強制投保,還需慎重研究。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提出,草案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做出規定,是為了積極引導推進發展這項保險,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火災事故的損失賠償問題。
之前,有關人士也表示,火災公眾責任強制保險是今后的努力方向,如果條件成熟,可通過制定行政法規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