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
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全市各娛樂場所:
為了加強對我市娛樂場所的安全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娛樂場所安全工作,確保全市娛樂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北京市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 <(本文來源于中華誠信網http://www.cx360.com)br> 第三條 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規范的落實工作。第四條 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有關規定。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審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五條 娛樂場所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娛樂場所在經營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六條 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宜大于20m。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明顯、連續。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min,應急照明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
第七條 娛樂場所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并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敷設,不準接拉臨時電氣線路。
第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間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九條 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2 –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第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的安全消防標志應當定期進行檢驗、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及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內設置的包間、包廂,應當在房門上安裝高度適宜、面積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夠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設置內鎖和套間、衛生間;設置長明燈,不得設置可調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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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娛樂場所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一)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電梯經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 3 –驗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ㄈ┨胤N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胤N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ǘ┨胤N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ㄈ┨胤N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落實各項安全責任制。
第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歌舞娛樂場所保安人員必須由公安機關批準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人員數量按照場所核定定員人數的5%計算,核定人數數量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員數量不得少于5人。治安保衛機構和人員須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贫ê屯晟票締挝坏母黜椫伟脖Pl工作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ǘ┌凑帐腥嗣裾挠嘘P規定,確定要害部位,嚴格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強重點防范部位和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ㄋ模┙M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對公安機關指出的治安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并將結果報告公安機關。對暫時難以解決的治安隱患,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處置突發事故等應急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預案的演練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有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能夠掌握預案內容,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特殊工種要依法取得作業資質,持證上崗。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防火知識、撲救初期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等。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歌舞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經公安機關核定人數,并發給《娛樂場所定員意見書》。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安排專職人員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視,巡視區域要有明確的劃分,巡視內容要有明確的要求,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并做好巡視、檢查和整改記錄。娛樂場所在每日營業活動結束后,確定專人對場所進行檢查,及時清理人員,消除遺留火種,檢查電源,關閉防火門,放下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需值班的,應當明確專人值班,值班人員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第二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營業時間的規定,不得在法定營業時間外營業。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在全面落實本規范的各項要求的同時,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場所安全工作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