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換瓶站、鋼瓶儲存站(以下簡稱供應站)應遵守本要求,其它單位可參照本要求執行。
一、供應站安全管理要求:
1、供應站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2、供應站必須與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簽訂鋼瓶和氣源供應合同,同時嚴格執行氣瓶固定充裝制度即供應站只能到簽訂了供氣合同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充氣,對于和幾個氣瓶充裝單位同時簽訂供氣合同的供應站,應按照不同的氣瓶充裝單位實現鋼瓶的固定充裝;氣瓶充裝單位應提供給供應站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鋼瓶。
3、供應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責任人。
4、供應站應設專職安全員,安全員應接受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
5、供應站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規章制度,應有事故滅火和應急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6、供應站工作人員應經過燃氣從業技能專業培訓,掌握液化石油氣的基本常識、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辦法。
7、供應站工作人員對站內液化石油氣鋼瓶及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監護負有直接責任。
8、供應站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的操作人員,應取得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9、供應站應設立24小時值班制度,并設直撥專線電話。
10、供應站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二、供應站內管理安全要求:
1、進站和出站鋼瓶必須為合格產品。必須保證鋼瓶在裝卸、儲存、檢漏、登記、銷售等生產環節中的安全運行。
2、鋼瓶進出站應進行逐一檢查并登記。
3、操作人員穿防靜電工作服。
4、 供應站對動用明火嚴格管理,禁止在站上使用明火;特殊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履行審批手續,現場有人監護,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動火施工。
5、站內必須設“嚴禁煙火”警示牌。
6、嚴禁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和穿釘鞋進入站內。
7、進入站內的車輛的排氣管口應有火星消除裝置,嚴禁拖拉機、電瓶車駛入站內。
8、非站內人員不得進入瓶庫。
9、供應站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立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應有紀錄。
10、每日應對站外周邊防范范圍內進行安全巡檢。發現安全隱患或事故應及時處理并上報。
11、應按要求向所屬區(縣)燃氣主管部門報告生產、安全等相關情況。
12、應建立鋼瓶和用戶的管理檔案。
13、站內鋼瓶應嚴格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供氣站不得經銷超期未檢和到期報廢的鋼瓶。
三、供應站布局安全要求:
1、供應站房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2002年版)的規定。
2、供應站的四周應設置不低于2m非燃燒實體圍墻。
3、瓶庫應分區布置,即分為空瓶區和實瓶區。
4、瓶庫面積根據儲瓶量和鋼瓶布置情況確定,一般按下式計算:
(1)實瓶存瓶數按計算月平均日銷售量的1.5倍計算;
(2)空瓶存瓶數按計算月平均日銷售量的1.0倍計算;
5、瓶庫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瓶裝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存瓶總容積(m3) ≤10 > 10
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30 35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注:總存瓶容積應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計算。每平米可按9瓶15kg瓶計算。
6、瓶庫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2001)執行。
7、瓶庫與修理間和生活用房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0m。管理室可與瓶庫的空瓶區側相毗鄰,但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
8、瓶庫不得和營業室、廚房、廁所、維修間相毗鄰,不得有連通的門、窗、洞口。
9、瓶庫內不得設有地下、半地下建筑、構筑物。瓶庫內不得設地溝。必須設置時,其蓋板必須嚴密,或用干沙填實,或采用強制通風措施。
10、站內至少應有一個對外出口,并應有鋼瓶運輸車回車場地。站外應有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11、單層建筑面積超過100m2的瓶庫,應設2個安全出入口,保證出入口的暢通。
12、站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器。報警器應設置在值班室或營業室等有值班人員的場所。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報警濃度應取爆炸下限20%。
13、站內應設置不低于8kg的小型干粉滅火器和配備簡易消防器材。按建筑面積,每50m2設置1個,但不能少于2個,每個放置點不應超過5個。
14、站內嚴禁種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氣積存的植物;瓶庫2m以外可種植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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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鋼瓶存放的安全要求:
1、瓶庫應分空瓶區、重瓶區分開布置,并應有明顯標志。
2、高于室外地坪的瓶庫,應設上下臺階。
3、瓶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4、不準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15kg鋼瓶碼放不得超過2層,50kg鋼瓶應單層碼放;瓶庫內應留有通道。
6、瓶庫內照明設備應設防爆裝置,電器開關應設在瓶庫外。
7、瓶庫內應有明顯的“嚴禁煙火”的標志。
8、瓶庫內應配備消防滅火器。滅火器材定期檢驗。
五、安全崗位責任制
1、安全管理崗位負責制度
2、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3、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4、重要操作崗位安全責任制
(1)站長責任制
(2)副站長責任制
(3)安全員崗位職責
(4)班組長崗位職責
(5)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六、安全管理制度
1、鋼瓶出庫、入庫檢查制度
2、瓶庫安全管理制度
3、運輸鋼瓶安全管理制度
4、交接班制度
5、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巡檢制度
(2)安全防火檢查制度
(3)車輛出入檢查制度
(4)消防器材維護制度
6、安全教育制度
7、安全考評獎懲制度
8、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9、責任追究制度
10、安全培訓制度
11、火險隱患整改制度
12、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七、禁止性的行為
1、不得向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的充裝單位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
2、不得對鋼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3、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報廢的鋼瓶,必須使用經質檢部門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
4、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5、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殘液應交由供應單位負責處理。
6、鋼瓶不得傾倒放置或使用。
7、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鋼瓶加熱。
8、禁止自行拆卸、安裝鋼瓶角閥。
9、瓶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為居住使用。
10、運輸和裝卸鋼瓶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