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外地來京人員的用工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應當有一名主管負責人和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工作,落實《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各項衛生防疫措施。
第三條用工單位為外地來京員提供住房的,應當符合《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所列各項衛生要求。
第四條 使用外地來京人員3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用工單位,對新使用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于用工之日起15日內向作業地的區、縣衛生局提交其衛生防疫情況書面報告。對使用的原有外地來誣陷洋人員跨區、縣變更作業地的,應于用工之日起5日內身作業地的區縣衛生局提交其衛生防疫情況的書面報告。作業地不在同一區、縣的,用工單位應當分別向作業地的區、縣衛生局書面報告。
使用外地來京人員3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對新使用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于用工之日起15日內向市衛生局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采用市衛生局統一印制的報表。
第五條 衛生防疫情況報告的內容:
(一)衛生管理組織、人員情況;
。ǘ┩獾貋砭┤藛T的來源情況;
(三)衛生防疫管理制定及措施;
(四)外地來京人員居住條件和住房衛生管理措施情況;
。ㄎ澹┩獾貋砭┤藛T攜帶6周歲以下兒童免疫接種情況。
第六條 市和區、縣衛生局應當與建委、經貿委等用工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密切聯系、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衛生防疫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衛生局應建立用工單位衛生防疫情況接報和反饋制度。
衛生防疫機構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反饋的用工單位衛生防疫情況,建立用工單位衛生管理檔案,提供衛生防疫現場指導和衛生服務,并督促衛生防疫措施的落實。定期將用工單位的衛生管理工作情況報告市或區、縣衛生局。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自2000年1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