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及有關單位:
節約能源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建筑節能是節能工作的一個重要領域。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國建筑節能工作,全面貫徹實施新的國家行業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以下簡稱《標準》),建設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建科〔1997〕31號文關于實施《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要求,我市已頒布《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區實施細則》(DBJ01-602-97)(以下簡稱《細則》)地方標準。為了更好地貫徹《通知》精神和執行《細則》要求,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規定,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的居住建筑(含單身宿舍、幼兒園、招待所、旅館等。下同。)及小區的供熱系統都必須按《細則》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工程驗收。
二、建設(開發)、監理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國家的節能政策,嚴格按《細則》的要求委托設計、施工和監理。不得在施工時擅自要求取消或削減節能設計,如有違反,限期糾正,所造成的損失由建設(開發)單位負責。
三、凡在北京地區建設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其節能篇的內容必須嚴格按《細則》的規定編寫,并送市節能篇評估辦公室評估;設計單位(含外地及境外)必須嚴格按《細則》的規定設計,文件中標明建筑物的體形系數及建筑與供熱系統具體的節能措施,設計施工圖紙經專人審查后加蓋“節能設計專用章”。(外地及境外設計單位的設計圖紙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審查,并加蓋“節能設計專用章”。)
四、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居住建筑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審驗設計單位在施工圖紙上是否蓋有“節能設計專用章”,對無章者不予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施工單位不得承包沒有節能設計的居住建筑工程。嚴格按圖施工。施工中如遇問題需要改變設計時,必須會同設計單位進行洽商,辦理設計變更手續后方可施工。
六、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有關技術負責人的建筑節能培訓工作,并統一制作“節能設計專用章”。各設計單位須設經培訓合格的專人負責對節能設計進行審查,嚴格按《細則》有關規定把好質量關。
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和市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總站負責對節能設計進行監督、檢查。
七、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和各區縣監督站對節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樣檢驗;工程竣工后,進行質量檢定、發放合格證書。對在施工中沒有按節能設計施工或達不到節能要求者,責令限期糾正。并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八、凡符合《細則》規定的節能住宅,外墻不使用實心粘土磚者,經北京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在設計施工圖紙上加蓋公章后,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率為0%。否則,應按規定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九、本規定由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和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8年1月1日以后開工的工程嚴格按本規定實施。本規定實施前,凡已出圖尚未開工的居住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細則》規定組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