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發布《<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行政處罰辦法》處罰細則(試行) 的通知
市規劃監察執法大隊、各區(縣)規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環保局:
經2002年12月18日“第30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現將《<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處罰細則(試行)發給你們,請你單位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嚴格按照該處罰細則制定的標準執行,以確保處罰細則得以順利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處罰細則(試行)
2.《<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處罰細則附表(試行)(略)
3.《<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處罰細則附圖(略)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處罰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確保《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和《<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處罰細則。
第二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違法建設時,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應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并可視其執行情況處以罰款;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處罰細則附表所制定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條 本處罰細則中,處罰標準主要依據違法建設所在區域及違法建設的性質而制定。違法建設的性質包括違法行為主體和違法建設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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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根據土地地價情況,將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以下七類(詳見處罰細則附圖):
(一)A類涉及區域:
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
(二)B類涉及區域:
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
(三)C類涉及區域:
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
(四)D類涉及區域:
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
(五)E類涉及區域:
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六)F類涉及區域:
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通州區、順義區、門頭溝區、昌平區、首都機場以及遠郊區(縣)中心區域。
(七)G類涉及區域:
懷柔區、密云縣、平谷區、順義區、房山區、門頭溝區、昌平區、大興區、延慶縣。
第五條 依照建設項目立項及違法建設主體將違法建設分為開發單位、非開發單位、個人和一般建筑物,再按照使用用途進一步細化。
(一)開發單位
1、非居住建筑:會展中心、寫字樓、商場、超級市場、飯店、銀行、高爾夫球場等。
2、居住建筑:普通住宅、公寓、別墅、四合院等。
(二)非開發單位
1、經營用房:商業用房、出租辦公樓等。
2、生產用房:自用辦公樓、工業廠房及相應附屬設施、倉庫等。
3、生活用房:職工宿舍、大學生公寓、老年公寓、食堂等。
文教、體育、衛生、交通、市政等公共設施按生活用房標準處理。
(三)個人
1、經營用房:屬于營業性質的房屋。
2、生活用房:屬于居住性質的房屋。
對一般建筑物、施工暫設、棚房及其它臨時建筑物按400元/平方米處罰。
第六條 依據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影響程度、情節輕重等具體情況,設置以下固定的系數,相應減輕或加重處罰。
對于已取得規劃意見書(同意)、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視其情節給予減輕處罰,按處罰細則附表中標準乘以系數0.9、0.8、0.7計算,最低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對于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給予加重處罰,按本處罰細則附表中標準乘以系數1.1、1.2、1.3計算,最高不超過3000元/平方米。
第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時,應公正執法,嚴格執行本處罰細則。
第八條 違法建設一經發現,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建設工程及工程設備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可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暫停核發該違法建設單位的其它規劃許可證件。
第九條 本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