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和特別重大事故后,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要立即將事故的基本情況用電話快速向勞動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報告后如有新情況可隨時續報。
(一)凡屬市勞動局直接監察的(市建工集團、市城建集團、市住宅建設開發集團、中建一局、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市城鄉建設(集團)總公司、北京鐵路分局、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市房地產管理局、首鋼總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和北京礦務局)十二個局、總公司所屬企業發生重傷、死亡、急性中毒、重大死亡、特別重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向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以下簡稱職安處)報告,并于3日內將《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快報表》報至市勞動局職安處。
(二)市勞動局直接監察以外的企業發生重傷、死亡、急性中毒、重大死亡、特別重大事故的,企業或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立即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科(以下簡稱職安科)報告;對于重、特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在向區、縣勞動局職安科報告的同時向市勞動局職安處報告;區、縣勞動局職安科接到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別重大事故后,應立即向市勞動局職安處報告。
(三)區、縣勞動局職安科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急性中毒、特別重大事故后,5日內將《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快報表》報至市勞動局職安處。
(四)公休日、節假日或下班以后發生的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應直接向勞動局值班室報告(市、區、縣勞動局值班室電話見附件),值班室接到報告立即通知局內有關人員。
二、事故調查
市、區、縣勞動局職安處、科接到因工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時限不超過4小時)。
(一)調查人員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測繪、拍照,收集傷亡事故目擊者和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療部門對傷亡者診斷情況等資料。
(二)在確認事故的直接原因時涉及技術性較強的情況,事故單位應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技術人員,對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技術方面進行技術鑒定,所聘人員應征得勞動部門同意(向聘請單位或專家發出委托調查書)。根據鑒定結果及綜合分析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勞動局在調查事故時,應至少委派2人進行調查取證。重傷、死亡事故調查應在20日內結束,3人以上死亡事故應在25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結束調查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調查人員要督促企業或主管部門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并參加事故分析會。
(四)事故分析會后,企業依據事故分析會所確定的事故原因填報《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在5日內將《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因工傷亡事故結案請示報至勞動局。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交叉事故,市、區縣勞動局應責成有關單位組織事故聯合調查組,并依據事故原因及責任責成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因工傷亡事故結案請求,與事故有關的其他單位上報《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的副本。
三、事故處理
(一)市、區縣勞動局根據事故現場勘察的情況,可下達局部中止作業和限期整改的指令,以防止再次發生事故。對典型的事故應保留現場,組織召開適當范圍的事故現場會,以促使企業從事故中吸取教訓。
(二)勞動局調查人員在參加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召開的事故分析會時,首先確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是否正確,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是否妥當,檢查企業是否制定了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對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者處理意見有權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三)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應在30日內將《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和《申請結案的請示》報至勞動局。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接到重傷事故、死亡的報告書后,應在30日內批復。
對于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市勞動局接到重、特大死亡事故報告書后,90日內向市政府上報事故結案的請示,報請市政府批復結案。
(四)依據《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案件承辦人提出經濟處罰意見,并嚴格履行行政處罰程序,及時核實交款情況。企業經濟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納罰款的,可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分期繳納。
四、事故統計及歸檔
(一)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對因工傷亡事故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歸檔,歸檔的主要內容及順序:
1.卷內目錄;
2.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式,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自行編號);
3.送達回證(填寫式兩名承辦人簽字,受送達人不是法人的應說明收件人與法人的關系及姓名);
4.執法案件立案審批表(填寫式、類別填:勞動保護安全監察,兩名承辦人簽字,局長或委托正處長、科長審查后簽字);
5.調查、現場、勘驗、閱卷筆錄(每起事故使用應適情而定,筆錄應兩名承辦人簽字);
6.告知筆錄(填寫式,凡欲處罰的必須作告知,處以3萬以上的罰款必須制作聽證告知通知書);
7.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包含事故照片、傷亡者的診斷證明);
8.結案批復文件(含原稿和正式批文);
9.調查報告(填寫式,承辦人需簽字,審核人需填寫審批意見后簽字);
10.罰沒款收據(原始收據和復印件);
11.執法案件結案審批表(局長或委托正處長、科長簽字)。
(二)負責統計的人員必須及時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附:市、區、縣勞動局職安處(科)及值班室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