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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暫行辦法[2005]

2005-11-17   京安監危化字[2005]87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做好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工作,依照《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我局制訂了《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監督,規范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的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依照本辦法取得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第三條  銷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區、縣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對煙花爆竹實行專營,統一組織從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采購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

  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從本市批發單位采購煙花爆竹。

  批發單位負責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的統一配送,并負責收回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期滿后未銷售的煙花爆竹。

  第五條  本市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

  (一) 依據本市對煙花爆竹專營的要求設立市級批發單位;

  (二)房山、門頭溝、大興、通州、昌平、懷柔、順義、平谷、密云、延慶各設立一個區縣級批發單位,其他區縣不設立批發單位;

  (三)本市五環路以外地區,300米范圍內只能設置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五環路以內地區,500米范圍內只能設置一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四)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場所。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零售單位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日期為每年3月15日至12月15日。

  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日期為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第七條  本市實施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不予收費。

  第二章  安全許可條件

  第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條件,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獨立的法人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二)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

  (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質證書;

  (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

  (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張貼在明顯位置;

  (八)具有與銷售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的專用儲存倉庫,儲存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等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在明顯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標語;

  (九)制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

  (十)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條件,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二)主要負責人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質證書;

  (三)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銷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零售場所相對獨立,專柜、專人銷售,銷售和存放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六)零售場所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七)零售場所應在明顯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標語;

  (八)在室外銷售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臨時占地證明;

  (九)配備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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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銷售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條  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實施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公示、審核、復核、審定、告知七個程序。一個工商執照只能申請一個銷售許可證,一個銷售許可證只能設立一個銷售場所。同等條件下,按照“先申請、先許可”原則進行許可審查。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申請銷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銷售許可申請書(一式3份)及電子版1份;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法人執照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質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本單位從業人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的證明材料;

  (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八)儲存倉庫基本情況和平面圖;

  (九)有關部門出具的專用儲存倉庫消防驗收合格證明、防雷檢測報告;

  (十)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銷售許可申請書(一式3份);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法人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質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主要負責人、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零售場所地址、面積及周邊情況平面圖;

  (六)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名單和應急救援器材清單;

  (七)在室外銷售的,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臨時占地證明。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管理規定范圍的,即時出具《煙花爆竹銷售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規定要求的,即時出具《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將受理情況在本機關網站和辦公地點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現場安全條件進行審核,經頒發機關主管部門復核,頒發機關主管負責人審定,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銷售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銷售許可證;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審查符合本管理規定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銷售許可證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許可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工商注冊地址;

  (二)專用儲存倉庫地址或零售場所地點;

  (三)許可銷售范圍、方式、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

  銷售許可證頒發情況應在頒發機關網站公布。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和零售單位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

  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和零售單位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后,有下列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銷售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單位名稱的;

  (三)變更專用儲存倉庫地址的;

  (四)變更零售場所地點的。

  臨時銷售網點自頒發銷售許可證后,不做變更。

  第十九條  對批準變更銷售許可證的,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自受理變更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換發新的銷售許可證。同時,收回原銷售許可證。

  第四章  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審查、頒發銷售許可證。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銷售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銷售許可證的,銷售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銷售許可申請。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不得偽造、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煙花爆竹產品的存放總量不得超過100箱。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在明顯位置懸掛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必須在零售場所懸掛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并懸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標識。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為《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的銷售許可證統一編號。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的銷售許可證統一編號。

  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相關的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文書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格式,電子版可從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址:www.bjsafety.gov.cn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日頒布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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