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屆區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房山區非煤礦山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區非煤礦山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區發改委負責全區非煤礦山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市、區有關文件規定,對非煤礦山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二)檢查、督促、指導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施工、開采和各工種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三)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四)檢查、督促非煤礦山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組織協調非煤礦山企業礦(場)長、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推廣先進經驗,開展信息交流,進行技術指導,為非煤礦山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提供服務。
(七)組織非煤礦山搶險、救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事故。
房山國土分局、區安監局、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非煤礦山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非煤礦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
(二)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礦山建設工程施工、開采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非煤礦山企業制定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
(五)檢查、督促非煤礦山企業按照規定及時、如數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六)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定期檢查、維修安全檢測儀器、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
(七)組織非煤礦山安全聯合搶險、救護工作。
(八)參加非煤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礦點較多或者以采礦收益為主的鄉鎮必須明確一名鄉鎮領導主管非煤礦山安全工作。
第五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具備《采礦許可證》等證照,證照不全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該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少于2人。
第八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機構、生產操作人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十條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新入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培訓時間不少于72小時,露天礦的職工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培訓考核資料應當存檔備查。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作業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小時。
第十一條非煤礦山企業的電工、電氣焊工、絞車司機、信號工、壓風司機、廠內機動車司機、放炮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露天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圖紙: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地下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圖紙: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第十三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遵守行業技術規范(行業技術規范附后)。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發改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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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煤礦山行業技術規范
一、非煤礦山企業進行采掘作業,必須編制作業規程,規定保障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和組織措施,并在情況變化時及時予以修改和補充。
二、露天開采應當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貧富兼采”的原則,按照由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成水平臺階正規開采。各作業水平臺階應保持至少1米的超前距離。嚴禁違反規定從下部不分段掏采和擴壺爆破作業。
三、礦場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和最小平臺寬度,應根據礦巖性質、采剝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裝、運設備的要求確定。
人工開采時,砂狀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軟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3米;堅硬穩固礦巖臺階高度不得大于6米。松軟礦巖工作臺階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開采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固礦巖工作臺階坡面角不得大于50度;堅硬穩固礦巖工作臺階坡面角不得大于75度。采剝工作面禁止形成傘檐、根底和空洞,臺階工作平臺應保持平整。
四、露天采石場從業人員使用安全繩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距地面超過3米或坡度超過30度的臺階坡面上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
(二)安全繩必須拴在牢固地點,并在使用前認真檢查。
(三)安全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繩長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時安全繩必須收起。
(五)不得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五、采剝工作面有浮石時,必須及時妥善處理。如未處理,不得在浮石危險區從事其它任何作業,并須制作醒目危險標志。禁止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安全檢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險物體。作業中,應隨時觀測檢查。當發現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檐體懸在上部時,必須迅速處理。處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脅地段的人員和設備應撤至安全地點。
每個礦場必須指派專人負責邊幫管理。
六、非煤礦山企業對礦場產塵作業點必須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堅持濕式作業。粉塵濃度要達到國家工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爆破后和裝卸礦巖時,應進行噴霧灑水。確無水源時,應采取干式捕塵措施。接觸粉塵作業人員應戴防塵口罩。
七、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設置防排水系統,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露天開采的要設置擋水墻和排水溝;井下開采的要設置排水泵,其排水量大于井下最大涌水量。
八、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直線距離不小于30米。
九、地下采掘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采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支護措施應當在作業規程中加以明確。
十、礦井要有獨立的采用機械通風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小型非沼氣礦井在保證井下作業場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風;進風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十一、礦山井下大巷照明電壓不高于220伏,工作面照明不高于127伏。嚴禁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直接供電,輸入線必須使用電纜。嚴禁風雨線入井,電纜要吊掛整齊。井下36伏以上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都要做接地保護。接地電阻不大于2歐姆,地面不大于4歐姆。所有電器設備安裝必須符合有關用電規程的要求。
十二、地下開采的,開采寬度不得大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4米,保安石墻厚度不得小于5米,保安石柱不得小于4.5?4米,保安石柱間距不得大于8米。
十三、礦山提升鋼絲繩要保持完好,鋼絲繩銹蝕嚴重、有斷股、一個捻距斷絲腐損超過直徑10%的必須更換;采用桃形環連接,繩卡子不得少于5個,間距0.2—0.3米。
卷揚機、絞車房必須安裝牢固,有防雨、防水、防砸、防曬設施。空氣壓風機必須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驗,且動作靈敏可靠,保持清潔,定期保養維修。
十四、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國家標準GB6722—86)的規定:
(一)嚴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或儲存室內。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當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及時清點退回庫房保管。嚴禁亂放、亂扔、私存和轉讓他人。
(二)禁止使用鐵棍裝藥。
(三)工作面遇有瞎炮時,必須及時處理。處理瞎炮時,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藥包。嚴禁打殘眼。
十五、爆破作業必須實行定時爆破制度,在規定的時間進行。禁止在雷雨天、七級以上大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一)硐室、深孔、深孔藥和蛇穴爆破應按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
(二)人員和爆破地點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淺眼爆破、淺眼藥壺爆破、深孔藥壺法爆破、蛇穴爆破和硐室爆破不小于300米;淺眼眼底擴壺和深孔孔底壺不得小于50米;破碎大塊巖礦采用裸露藥包爆破不小于400米。
(三)爆破時,應在危險區的邊界和通道上設立崗哨和標志。爆破前,須同時發出音響、視覺信號,并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使在危險區的人員都能及時撤至安全地點。信號應分預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號。
(四)爆破結束15分鐘后,才能進入工作面檢查。經檢查確認安全,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