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發出“關于印發《上海市
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滬建建(98)第0897號文發出“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如下:
為加強對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現將《上海市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組織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管理,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附著升降腳手架,是指采用各種形式的架體結構及附著支承結構、依靠設置于架體上或主體結構上的升降設備實現升降的施工外腳手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業務的企業和個人。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科技委)接受市建管辦委托,負責對本市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技術鑒定或復鑒工作。
第六條 在本市對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審批制度。
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企業申請資質,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街的_手架專項施工技術須通過省部級以上(含直轄市)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持有外省市技術鑒定證書的須通過市建委科技委的復鑒;
。ǘ┚哂薪∪慕M織機構和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ㄈ┡鋫湔急酒髽I職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技術、安全管理人員;
。ㄋ模┩ㄟ^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企業安全資格審查。
第七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的施工企業,可以向市建管辦申請辦理《上海市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專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施工專業資質證書》),經審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專業資質證書》后方可承接施工業務。
第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企業的施工人員應當接受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取得市建委崗位培訓指導中心頒發的《上海市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施工。
第九條 凡取得《施工專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嚴格遵守鑒定通過的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基本技術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以及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執行《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施工過程中不得違背技術性能規定,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使用實行總承包負責制。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事先對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企業編制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在施工過程中應對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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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企業在每一個單位工程中均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經技術負責人審核,總承包單位批準后按搭設的步驟和要求實施,確保施工安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做好每一階段的記錄、驗收及資料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每一個單體工程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安裝前,施工企業應向相關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備案;安裝完畢后應向上海市建筑機械檢測中心申請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不定期地對持證企業實行日常抽查和檢查,并對其安全資質進行審核。抽查或者檢查或者審核不合格的,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持證企業應按規定使用《施工專業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他人使用,也不得將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在《施工專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內,持證企業變更法人代表,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持證企業因破產、歇業或者其他原因提前終止經營的,向市建管辦辦理相關注銷手續,交回《施工專業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對持證企業實行年檢管理。
上海市建筑企業管理處負責年檢的具體工作,并按規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ㄒ唬┢髽I承接任務范圍;
(二)企業施工人員持證上崗率;
。ㄈ┢髽I安全、質量事故發生率;
。ㄋ模┌惭b驗收合格率;
。ㄎ澹妒┕I資質證書》使用情況;
(六)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持證企業年檢不合格的,上海市建筑企業管理處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補檢仍不合格的,應及時注銷《施工專業資質證書》。
注銷《施工專業資質證書》的企業,自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施工專業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新設計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在通過市建委科技委的安全技術論證,并得到市建管辦的許可后方可進行試用。試用的單體工程不得超過兩個。
第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高度超過150M時,應在通過市建委科技委的安全技術論證,并得到市建管辦的許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外腳手架使用體系用附著升降腳手架攜帶施工外模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應由市建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