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
《天津市礦業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薊縣地礦局及相關評估機構:
現將《天津市礦業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礦業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評估管理工作,維護礦業權市場的公平、公開和公正,保護國家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于調整礦業權價款確認(備案)和儲量評審備案管理權限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業權評估管理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評估市場的監督管理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礦業權評估:
(一)礦業權出讓;
(二)按規定需進行有償化處置的礦業權延續、變更和轉讓。
第五條 礦業權評估應當遵循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原則,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礦業權評估工作,按照礦業權審批發證權限進行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本市實行礦業權評估機構備案制度。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執業前應當按照要求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備案資料:
(一)礦業權評估備案申請;
(二)評估機構簡介。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機構的設立、組織結構、主要業績、業務范圍、分支機構等情況;
(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礦業權評估資格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有代表性的、經國土資源部備案的探礦權評估報告和確認的采礦權評估報告;
(五)評估師及業務人員清單(含姓名、年齡、學歷、專業教育經歷等)及專業職稱證書、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和礦業權評估培訓結業證書(證書需驗原件,交復印件);
(六)評估機構上年度總結報告及國土資源部年度檢查的結果。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材料并作出決定。同意備案的,下發同意備案通知書;不同意備案的,下發不予備案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條 每年12月份集中受理評估機構備案申請。備案工作結束后10日內,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已備案機構名單。
第三章 評估委托
第十一條 評估委托人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開展礦業權評估的,應當出具委托函,評估機構憑委托函開展礦業權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新立礦業權和需有償化處置的礦業權轉讓的評估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
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新立采礦權評估由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
采礦權延續、變更需進行有償處置的礦業權評估和已有償取得的礦業權轉讓評估,由礦業權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委托評估機構。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區、礦種的特點,在已備案的評估機構中擇優確定具體委托的評估機構進行礦業權評估。
第十四條 礦業權評估費及評估報告審查費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評估機構的評估費用,按誰委托誰出資的原則,由委托人支付;
(二)評估報告審查費用由評估機構支付。
第四章 探礦權評估結果的備案
第十五條 探礦權評估報告實行備案制。
第十六條 申請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
(二)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表(見附件2);
(三)探礦權評估報告及其附件。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備案審查。凡機構資質符合要求、要件齊全、評估報告符合《礦業權評估指南》規定的格式要求的,予以備案,核發準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3);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核發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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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十八條 采礦權評估結果實行確認制度。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全市采礦權評估結果進行確認。未經確認的采礦權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九條 申請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書;
(二)評估機構承諾書;
(三)評估報告確認情況簡表;
(四)評估機構初審意見;
(五)評估報告書及其附件(3套),評估報告電子版1套。
第二十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確認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程序組織確認:
(一)組織專家審查評估報告。審查專家一般為3-5人,其人選從礦業權評估師和對礦業權評估有研究的專家中確定,并確定一位專家為組長。
(二)專家審閱評估報告,填寫《礦業權價款專家審查意見表》(附件四),經專家組討論協商,出具專家組審查意見。專家組意見一般以會議形式向評估機構反饋,評估機構按專家組意見進行修改,經專家組復核后,出具專家組采礦權價款確認意見。
(三)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專家組審查意見和專家組采礦權價款確認意見出具最終確認意見并填寫《天津市采礦權價款確認審批責任表》(附件5)、統一編號制作《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附件6);向確認申請人及有關部門發送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
第六章 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的,應遵循下列規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誠實、守信,不與相關單位和人員串通作弊,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經專家審查累計兩次確定為不合格的,自第二次確定其為不合格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擔礦業權評估業務;一年內被再次確定為不合格的,自再次確定其為不合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擔礦業權評估業務。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違規評估、弄虛作假、不正當競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市國土房管局將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本市的礦業權評估資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
1、天津市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申請書
2、天津市探礦權評估報告備案表
3、天津市關于《□□□□□□□□》探礦權評估報告準予備案通知書
4、天津市關于《□□□□□□□□》探礦權評估報告不予備案通知書
5、天津市礦業權價款專家審查意見表
6、天津市采礦權價款確認審批責任表
7、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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