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提高應急管理和處置能力,不斷推進全市“一案三制”建設(即編制應急預案,推進應急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公布、備案、修訂、宣傳培訓和演練等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編制管理,分類指導制訂,分別組織實施”,應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以人為本,防救結合;依法規范,明確職責;集中領導,分級負責;資源整合,提高效率;平戰結合,全民參與。
第五條 全市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指導、督促編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預案體系。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管理以及督促檢查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與內容
第七條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以下七個部分組成: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原則、標準及程序,是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綱領性預案。
(二)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分類,分別編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4個專項應急預案,是部門協作配合、應急聯動的主要依據。
(三)市政府部門(單位)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根據我市常發的突發事件和處置需要編制的單項和保障應急預案,是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直接依據。
(四)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各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編制的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是分級管理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直接依據。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結合生產、經營和工作實際編制的應急預案,是本單位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直接依據。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根據活動內容和特點編制的應急預案。
(七)現場應急預案。是應急處置中針對突發事件現場情況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部門(單位):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編制;
(二)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分別由市政府救災辦、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牽頭編制;
(三)市政府部門(單位)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編制;
(四)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及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編制;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負責編制;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編制;
(七)現場應急預案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編制。
第九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程序: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由有關行政負責人負責,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參加;
(二)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
(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起草應急預案;
(四)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組織征求涉及部門(單位)及專家的意見,涉及部門(單位)及專家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涉及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應急預案,應當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五)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審批,及時公布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符合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
(二)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三)與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現有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四)按照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職責分工,明確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急處置的職責,落實相應責任;
(五)應急措施具體,處置程序簡明,具有可操作性;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主要包括編制目的、工作原則、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等。
(二)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主要包括領導機構、指揮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職責、組織體系框架、應急聯動機制等。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主要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預警支持系統、預警級別發布以及預警化解措施等。
(四)應急響應。主要包括分級響應程序、信息共享與處理、響應程序、應急通訊、指揮與協調、區域和部門(單位)聯動機制、緊急處置、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群眾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新聞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后期處置。主要包括善后處置、恢復重建、社會救助、保險理賠以及評估、調查和總結等。
(六)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與信息、應急支援與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社會治安、物資經費、社會動員、緊急避難場所、技術儲備、宣傳培訓與演習、監督檢查等。
(七)附則。主要包括有關名詞術語、縮寫語與編碼的定義與說明,應急預案管理與更新、國際(國內)溝通與協作、獎勵與責任、制定與解釋部門、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八)附錄。主要包括與本部門有關的應急預案、預案總體目錄、分預案目錄、各種規范化格式文本、有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有關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危險源與災害點現狀分布圖(冊)等。
以上為應急預案框架的基本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有關內容。
基層應急預案(包括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應當重點明確先期應急處置職責、信息報告、人員撤離路線以及應急保障等內容。
村(社區)應急預案應當緊密結合實際,突出信息報告、先期處置、人員撤離等有關內容。
現場應急預案應當具有針對性,突出現場防災避險、應急搶險及人員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格式:
(一)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應急預案應按照市政府相關應急預案框架統一格式進行編制;
(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格式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也可參照政府應急預案格式編制;
(三)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格式參照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格式編制;
(四)村(社區)以及現場應急預案格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文字表述應簡明、準確、嚴謹,每個自然段用阿拉伯數字編號,以便檢索和引用;
(六)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有涉密內容的,應當標注密級,并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與備案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津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審批和備案。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報國務院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二)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預案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通過,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備案。
(三)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編制部門(單位)組織有關部門會審同意后,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由部門(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經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的要求上報備案。
(四)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五)村(社區)應急預案經居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六)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報企業登記注冊地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七)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審議同意,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八)現場應急預案由現場指揮部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報現場指揮部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專項、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時,應當提交書面說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編制背景材料;
(二)應急預案編制原則;
(三)應急預案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
(四)應急預案征求意見和采納意見情況;
(五)對存在的分歧意見處理依據和結果;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應急預案公布與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公布: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二)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預案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部門(單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三)市政府部門(單位)專項、單項和保障應急預案以市政府辦公廳或市政府部門(單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四)鄉鎮(街道)應急預案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文件的形式公布,村(社區)應急預案以村(社區)名義張榜公布;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以企業(單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以主辦或承辦部門(單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七)現場應急預案以現場指揮部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條 凡涉密的應急預案要刪除涉密內容,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應急預案的實施,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預案要求建立相應的聯動協作機制,應急預案實施時按照規定職責進行應急響應。
第五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公布與備案。
第十九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對應急預案修訂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每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修訂建議。
鼓勵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參與應急預案編制和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部門(單位)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二)應急組織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應急管理主要負責人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的;
(四)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另有明確規定的;
(五)實際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進行修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并給予書面明確答復。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做好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對發生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應當按照如下原則協調解決:
(一)下級政府、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服從上級政府、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重大事項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協調。
(二)同級政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重大事項相互抵觸的,報請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研究解決。
(三)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協調解決。
第六章 應急預案宣傳、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媒體和各種宣傳載體,廣泛宣傳應急預案。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市政府部門專項、單項及保障應急預案簡本通過媒體宣傳報道,并及時在市政府及部門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二)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預案可通過當地媒體宣傳報道,并及時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三)對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應當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欄、宣傳畫、標語口號等方式進行宣傳。
(四)對現場應急預案,應當制作危險警示標志、疏散撤離路線圖等宣傳資料,免費發給相關人員和公眾。
(五)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編寫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和處置流程,編印應急預案宣傳讀本,確保相關人員熟練掌握必需的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
(六)媒體應當加強應急預案宣傳,及時公布應急報警和處置電話,宣傳公共安全知識,提高公眾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培訓。
(一)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及公職人員業務培訓考核內容,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增強安全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專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提高執行應急預案的能力。
(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要對全體職工(學生)、居民(村民)進行應急預案培訓,提高防范風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組織編寫應急預案培訓大綱、教材,切實做好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和工作計劃,提出應急演練的組織與實施辦法,指導督促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訂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組織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每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擇時組織開展規模較大的實戰應急預案演習。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單位)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實戰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組織部門(單位)應及時開展演練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為應急預案修訂提供依據。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做好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需要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損失影響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在應急處置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造成突發事件事態和影響擴大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信息交流,不斷提高應急預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建立應急預案庫。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建立分級分類應急預案庫。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納入市政府應急管理年度目標考核,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