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公用局、園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9月17日廳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科學、及時、有效地調動和利用應急救援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發生危及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事故,需要實施應急救援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是指為及時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人員撤離,減少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應急救援行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均應建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規定;
(二)擬定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和完善全省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網絡;
(三)指導、協調本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動全省建設系統應急救援資源,必要時請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援;
(四)及時向省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事故發展的動態信息;
(五)開展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及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技術研究工作;
(六)對各市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的建立和演練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規定;
(二)擬定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制定設區市、縣(市)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和完善設區市、縣(市)級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網絡;
(三)調動設區市、縣(市)應急救援資源,指導、協調本工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必要時請求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援;
(四)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事故發展的動態信息;
(五)開展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及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技術研究工作;
(六)考察并確定應急救援醫療單位;
(七)根據政府指令或相關部門的要求參與社會救援。
(八)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建立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建檔、監控工作,制定企業和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預案;
(二)建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救援、醫療救護、運輸、治安等救援隊伍;
(三)配備必要的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四)保障應急救援所需經費;
(五)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的訓練和演習,提高隊伍應急救援技能;
(六)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事故發展的動態信息;
(七)開展職工崗位自救、互救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使其熟悉應急救援的任務和職責,掌握應急救援的方法和技能;
(八)根據政府指令或相關部門的要求參與社會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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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和風險評價;
(二)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成、聯絡的方式方法,各部門、崗位和有關人員的職責,應急救援行動的指揮與協調;
(三)質量安全事故通告和報告的方式、程序、時限和內容;
(四)保證應急救援人員、設施與設備、救援醫院等應急救援資源及時到位的措施;
(五)質量安全事故危險程度評價程序;
(六)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響應程序;
(七)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發布程序;
(八)質量安全事故恢復程序;
(九)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與演練;
(十)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審與修訂。
應急救援預案應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該預案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責令該預案編制部門進行修訂或重新制訂。
第九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建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組織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话凑諔本仍A案和分工,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條 省級預案可調動全省建設系統的應急資源;市級預案可調動本市范圍的應急資源;縣級預案可調動本縣的應急資源;企業預案調動本企業的應急資源。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與公安、衛生、消防、民政等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密切配合,共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可請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援。
第十一條 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應立即按規定上報有關情況,同時,應急救援預案指揮部主要負責人可以根據事故或事故隱患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啟動相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二條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施工企業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十三條 應急狀態終止后,各有關單位應及時作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及搶險搶救經過;事故原因;施工造成的后果,包括傷亡人員情況及經濟損失等;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立即組織搶險救援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或者隱瞞事實真相、謊報實情、拖延不報,導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延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拒絕執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臨陣逃脫,擅離職守,情節惡劣的;
(四)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或者偽造、故意破壞現場、作偽證及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五)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他人財產損失,而拒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負責人逃匿的。
第十五條 對在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六條 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