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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2007]

2008-01-10   冀法審[2007]40號   |   收藏   發表評論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河北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分級負責實施。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1、省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

  2、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3、跨設區市的;

  4、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企業的;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

  (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1、市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

  2、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3、跨縣(市、區)的;

  4、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企業的;

  5、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之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設區市和縣(市、區)負責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術服務能力的中介服務組織,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以上內容進行論證,并單獨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第七條 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 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對策措施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 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按編寫提要(見附件 1 )編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屬于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要經過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確認同意,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請表(見附件2);

  (二)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見附件3);

  (三)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四)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 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專家論證意見。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運行情況;

  (五)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和現場安全設施進行審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建設單位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超越職權實施安全許可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況,及時通報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所屬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執行;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4)2份。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審查實施辦法》(冀安監管危化[2004]7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要

  一、編制依據

  1、國家、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

  2、政府、部門規章及文件;

  3、設計依據的相關標準、規范;

  4、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及有關資料。

  二、建設項目概況

  1、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及周邊單位、村莊、居民分布情況;

  3、設計范圍;

  4、建設項目性質、產品方案和設計能力、主要原料及用量;

  5、生產工藝流程;

  6、主要設備、儲存設施、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7、主要建構筑物;

  8、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改擴建前的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及存在問題。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1、生產過程中所涉及的原料、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中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及危險、有害程度;

  2、廠址自然條件中的氣象、地質、雷電、洪水、地震等情況并預測主要危險有害因素;

  3、廠址周圍關系及其相互影響;

  4、生產裝置、倉儲設施、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廠內道路等的布局及其相互影響;

  5、生產過程中危險因素較大的設備的種類、型號、數量、危險因素的類別、危險程度;生產過程中各工序產生塵毒的設備(部位),塵毒的種類、名稱、危害程度;

  6、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采光、通風、采暖等情況,有害氣體排放與最大頻率風向的關系;

  7、可能受到職業危險、危害的部位、人數及受害程度。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1、已采納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情況(并在“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一章明列);

  2、未采納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的情況說明。

  五、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1、總圖運輸、主要建構筑物安全設施與措施;

  2、工藝和裝置中選用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設施和必要的監控、檢測、檢驗設施;

  3、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類別、等級、范圍選擇電氣設備、控制儀表;

  4、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聯鎖與報警、停車聯鎖保護措施和事故狀態下緊急停車措施;

  5、防雷、防靜電措施;

  6、消防設施與措施;

  7、通風、除塵、減噪、防止高空墜落、防熱輻射和防放射性危害等設施;

  8、個人防護用品、淋浴器、洗眼器和有關醫療急救設施;

  六、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1、可能出現的事故;

  2、事故的預防措施

  3、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4、應急救援所需的個人防護用品和救援設備、器材。

  七、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設施及人員。

  八、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1、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安全設施費用;

  2、消防設施和器材費用;

  3、檢測檢驗裝備和設施費用;

  4、安全教育裝備和設施費用;

  5、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設施和器材費用。

  九、結論和建議

  十、附圖

  1、周邊關系圖;

  2、總平面布置圖;

  3、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

  4、設備平面布置圖;

  5、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6、可燃、有毒氣體檢測、監控平面布置圖;

  7、防雷、防靜電接地平面布置圖;

  8、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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