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門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的生產和使用環節應當實施重點監察。
第四十三條 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積極推進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標準化管理,并加強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時,可以進入有關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文件等資料,向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了解情況。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監察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向使用單位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且在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使用單位安全的,應當責令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停止使用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并經檢查合格后,使用單位方可恢復使用特種設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已經取得特種設備相關行政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不再具備相應條件或者不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核準或者登記。
第五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分別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急救物品,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應當確定人員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組織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必要時,應當對有關設備、場地和資料進行封存,并指派專人看管。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品的,負責移動的單位或者相關人員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具備條件的,應當現場制作視聽資料。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公安等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一萬元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國家、本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