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區域包括電梯在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
第三十五條 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省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事故調查處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電梯事故調查工作。電梯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改造單位進行電梯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更換電梯產品銘牌的;
(二)未出具質量證明書的;
(三)未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全部安全技術檔案的;
(四)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發生乘客滯留電梯轎廂未及時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滯留電梯轎廂內1小時以上的;
(六)在用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使用單位未封存電梯并設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告知使用登記部門的。
第三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異地維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維護保養人員和設備,或者未向維護保養業務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告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要求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電梯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電梯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的;
(四)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五)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