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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2011]

2012-09-18   安全文化網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發布單位】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發 文 號】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第141號
【發布日期】2011-12-30
【實施日期】2012-02-01

  現將《葫蘆島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都本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葫蘆島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發揮城市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規劃、整治、建設和保護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河道管理范圍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段。

  第三條 城區河道管理,貫徹以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為主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城區河道維持現行管轄范圍。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五里河:錦西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化肥鐵路橋至龍港區茨山北橋;

  連山河:連山區東城北河橋下游閘壩前至連山區錦東村;

  茨山河:龍港區海辰路高架橋至龍灣公園。

  連山區河道管理部門管轄范圍:

  連山河:龍王廟漫水橋(太平橋)至東城北河橋下游閘壩前。

  龍港區河道管理部門管轄范圍:

  五里河:龍港區茨山北橋至稻池村入海口;

  連山河:連山區錦東村至渤海錦州灣入海口;

  茨山河:東砬山至龍港區海辰路高架橋;龍灣公園出口至龍港區稻池村入海口。

  郊區河段由水利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城區河道管理

  第五條 有堤防的城區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城區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六條 按規劃修筑的兩岸大堤之間為城區河道的行洪范圍。無堤河段,可按設計洪水位確定行洪范圍。

  第七條 城區河道護堤地范圍為堤防背水坡腳處外延20米。防潮堤護堤地為背水坡腳處外延20米,迎水坡腳處外延40米。

  第八條 城區河道護堤地外延100米為河道保護范圍邊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范圍內從事污染水資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九條 城區河道和河堤護堤地,護岸工程及河道灘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門統一規劃、整治和管理。

  第十條 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套堤、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不含護堤護岸林);

  (四)設置攔河漁具。

  第十一條 在城區河道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十二條 城區河道內已經設置的影響行洪的障礙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三條 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各類建筑物、設施、附屬物及施工現場需占用水域、陸域的,按照《關于統一全省占河費等河道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00〕4號)規定,須向河道管理部門繳納占河費。

  第十四條 在城區河道的行洪范圍及防潮堤內外開采砂、石、土料,須經河道管理部門批準,但不得影響河勢變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鐵路、公路交通的安全。

  第十五條 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城區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凡向城區河道排放污水、廢液,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河道管理部門要協同環保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一時達不到標準的,要限期治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條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護設施,必須做出設計,按分級管理權限報水利部門審批。工程在市區河段和鐵路、公路、輸電線路及輸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及有關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后,必須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確保堤防安全。

  第十七條 按規劃修建的河道堤防、護岸工程、鐵路、公路、橋涵、輸電線路、輸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程周圍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窯、放牧、開溝、打井、建房、埋墳、爆破、堆放雜物,也不準借故進行危害工程的活動。

  第十八條 城區河道堤坡只準種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嚴禁種植喬木。既有的喬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連根清除,并填土夯實,恢復堤防設計標準。逾期不清者,統一由河道管理部門沒收、處理。

  第十九條 城區河道防洪工作要嚴格執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和分級負責、分段包干的原則。要服從統一調度,聽從指揮,不準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承擔防汛搶險和維修工程義務。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模范遵守本辦法或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河道管理部門要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向城區河道和排水溝渠排放淤積物的單位,要對受害單位和個人賠償經濟損失,并向縣(區)以上河道管理部門繳納清淤費。清淤費的收費標準按排入河道內的淤積物體積計收。

  第二十二條 未經審批,在城區河道的行洪范圍及防潮堤內外擅自開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險工或損毀工程的,由開采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關于城區河道、工程管理的單位或個人,除限期排除障礙、修復工程、賠償損失外,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后果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糾紛的單位、個人,要追究責任;后果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造成城區河道水體嚴重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持執法證件的城區河道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或無理取鬧,打罵城區河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部門處理。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拒交罰款的,河道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河道管理部門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城區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興城市、建昌縣、南票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河道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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