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部、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開展渡口渡船專項整治規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見》(交海發〔2005〕324號)要求,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全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和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管理理念和科學發展觀,重點對渡口、渡船事故隱患進行綜合治理,全面推進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切實把各項管理措施組織到位、實施到位、落實到位,有效改善渡口、渡船交通運輸條件,進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為方便群眾出行,促進水運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環境。
二、整治對象和目標
(一)整治對象。
1.未經審批的非法渡運渡口。
2.不適航的渡船。指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未標明船名、載客定額、載重線標志,未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已達到報廢年限的渡船。
3.基本設施不健全的渡口。指沒有渡口標志牌、渡運須知、渡運路線,不具備旅客、車輛上下船等安全設施的渡口。
4.漁船、農用船等非法渡運行為。
5.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規則要求的渡船。
(二)整治目標。
通過開展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縣、鄉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利用兩年的時間使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達標率達到90%以上,力爭達到95%.逐步建立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原則。整治活動既要嚴格依法行政,又要體現為民服務。
(二)堅持服務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要積極幫助解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三)堅持宣傳教育與整治措施相結合的原則。要利用各種宣傳形式開展多角度、多層次的宣傳工作,創造有利于專項整治活動開展的社會環境。要堅決打擊違法違章行為,對未經審批、非法渡運的渡口要堅決予以取締。
(四)堅持日常管理與專項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開展專項整治活動要與日常的安全檢查、簽證管理、巡航監督有機結合,安排好專項整治活動,使整治活動開展得扎實、持久。
(五)堅持普遍排查與重點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各地要針對本地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整治重點。要重點整治松花江、嫩江干線的渡口、渡船。
四、組織領導
為保證專項治理活動有序開展,成立全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交通廳安全監督管理處,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 長: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書長
副組長:李恩會 省交通廳助理巡視員
趙世偉 省安監局副局長
馬 明 省財政廳副廳長
王敦春 省水利廳副廳長
成 員:李彥文 省交通廳安全處副處長
王工一 省安監局二處處長
葛雙平 省交通廳運輸處副處長
彭今海 省地方海事局局長
張 躍 省公路管理局局長
周志佳 省水利廳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書記
辦公室主任:李彥文(兼),
辦公室副主任:張躍奇(兼)。
專項整治聯絡人:李忠誠
省交通廳安全處主任科員
許寶國 省安監局二處調研員
白永成 省地方海事局安全處處長
專項治理辦公室電話:0431-5097571、5636927,傳真:0431-5636927,E-MAIL:lizhongcheng@JLJT.gov.cn.
各地也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并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安排、協調溝通以及與省專項整治辦公室進行聯系等。各地應在11月30日前,將本地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建情況和實施方案報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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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治的方式與內容
(一)加強宣傳。
從2005年11月20日起,對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宣傳。結合近幾年全國渡船重特大事故帶來的危害、損失以及專項整治活動的目標、措施和意義廣泛宣傳。要讓渡口、渡船的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船員認識到專項整治活動開展的必要性、迫切性,主動配合專項整治活動的開展。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和報道。宣傳工作要結合每一專項整治階段的措施并要貫穿整治活動的始終。
(二)明確渡口管理責任。
各地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渡口設置的審批機關、渡口安全的監管部門、渡口安全的日常管理單位;劃清職責、落實責任,并按照分工開展好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縣、鄉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督促渡船的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章守法。
(三)綜合整治。
專項整治工作由渡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縣(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跨行政區的渡口各自負責本岸碼頭和游船的整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要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專項經費,認真組織好整治工作。
1.充分發揮交通、安監、財政、水利、農業、公安、旅游、宣傳等部門的積極作用,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聯合行動,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2.取締非法渡口,對渡運設施不符合要求的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合格的履行渡口審批手續。
3.對渡口碼頭及引道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公路部門依據相關公路及碼頭標準提出整改意見,渡口所在縣(市)具體落實。無法整改或不予整改的予以取締。
4.對不適航的渡船由交通海事機構責令停航整改,無整改價值和達到報廢期的予以報廢。
5.對無證渡工實施培訓,經交通海事機構考試合格后發證上崗,無證渡工不得駕船渡運。
6.鄉鎮政府、水利漁政部門要加強對農用船、漁船的管理,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渡運行為。
六、工作步驟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從2005年11月20日開始,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整治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5年11月20日—2005年11月30日)為宣傳發動階段。成立領導機構,開展集中宣傳,做好內部動員,統一思想,制定方案,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打好基礎,為下一步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做好準備。
第二階段(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1日)為調查摸底階段。各市(州)組織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清理出需要整治的渡口、渡船,并逐一登記造冊。調查要全面、準確、詳細,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寫相關內容,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為全面整治階段。各地要根據摸底情況和整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整治的步驟和措施,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對登記造冊的渡口、渡船進行全面治理。各地要從2006年5月份起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將前一個月的檢查整改情況上報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30日)為總結驗收階段。全面治理階段結束后,各市(州)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按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驗收標準(附件1)進行驗收。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將對驗收工作進行督查,并將驗收合格的渡口、渡船統一在省級媒體上進行公告;驗收不合格的,各地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限期整改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
第五階段(2007年5月1日—2007年9月30日)為再整改驗收階段。各地根據第四階段驗收情況,對責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在整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集中研究,對困難較大的要重點幫扶解決問題,確保渡口合格率達到90%以上,力爭達到95%的要求。
各地整治活動完成后,要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進行評定、分析和總結,并將總結(連同“附件5”)以書面材料形式于2007年10月10日前報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周密部署,切實抓好各階段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關領導任組長的專項整治領導機構,加強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并落實專項活動資金。要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此次活動,形成合力,提高整治工作效率,保證整治質量。
(二)要做好本次專項整治的動員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對參加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人員進行思想動員,進行必要的培訓。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宣傳這次專項整治活動的目的、意義,邀請新聞記者深入現場報道,可采取張貼標語,掛宣傳橫幅,出墻報、板報,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多角度地廣泛宣傳。
(三)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整治。參加專項整治活動的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地方法規的要求開展整治。執法人員在執法時要按規定著裝,出示證件并使用禮貌用語。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要耐心解釋,以理服人,避免發生激烈對抗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做到依據準確、手續完備、文書規范。
(四)認真整改,務求實效。各地對發現的隱患要跟蹤整改直至問題得到解決。對存在問題的渡口、渡船要落實專人負責,做到責任到人。要幫助和督促沒有建立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的縣、鄉人民政府盡快建立健全責任制。要把農村渡口建設同農村公路建設通盤考慮,農村渡口作為農村公路的延伸和紐帶,其建設必須列入公路建設資金預算,并且渡口的建設要與連結公路的技術等級相適應。對于靠自身力量進行渡口、渡船改造確有困難的,各地要積極協調以中央補貼、地方政府配套、經營者自籌的辦法加以解決。
(五)要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和檢查。各地要對專項整治每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專項整治活動不重視、不認真,動作緩慢、拖拉,應付、走過場,影響全省整治工作推進的部門、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對失職、瀆職的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1.全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2.渡口基本情況統計表
3.渡船基本情況統計表
4.整治期間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統計表
5.渡口渡船專項整治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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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一、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有船單位和個人及船員要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鄉鎮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定期召開渡口安全管理協調會,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渡運行為。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加強對乘客上下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
(七)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八)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九)“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標準
(一)渡口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必須經過海事部門同意。
(二)渡口必須具有與不同水位相適應,供船舶停靠以及供貨物裝卸、車輛、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渡口的引道應能滿足過往車輛、人員的通行要求,并與所連接的公路等級相適應。
(四)配備必要的救生、消防設備和專門的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渡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六)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七)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三、渡船標準
(一)渡船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及必要的法律文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并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應有固定車輛、貨物的基本設施。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冒險航行、違章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適任條件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二)對于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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