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安全監督。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于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的在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和投入生產(使用)前必須報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驗收。
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論證和設立安全評價結束后,還需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建設項目安全立項、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分級審批、屬地監管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導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
第二章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一節建設項目設立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第二條所列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性文件進行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并對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設立安全評價完成后,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
設立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第二節安全設施的設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編制應按項目類別分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實施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指導書》、《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等相關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應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節安全設施的驗收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實行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及省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建設項目情況制定年度安全設施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重點行業和重點單位。在檢查中要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時間、內容和具體要求以及檢查人員,在具體實施檢查中還需要明確檢查重點和范圍。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應當說明檢查的法律依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并對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
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四條涉及建設項目技術性內容的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聘請相關專家進行檢查,依據專家的書面建議,依法對建設項目有關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規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安全生產重點監控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情況;
(二)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情況;
(三)項目設立變更情況;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設計資質情況;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情況;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情況;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情況;
(八)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情況;
(九)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記錄保存情況;
(十)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驗收情況;
(十一)礦山建設項目危險性較大設備檢測情況;
(十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十三)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安全設施監督檢查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反饋意見”等步驟進行。
(一)聽取匯報:聽取被查對象介紹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總體情況,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現場檢查:到現場實地檢查建設項目施工場所、設備、設施及人員操作、組織管理等方面安全生產運行狀況,對照有關安全管理和技術標準查看各種數據資料、基礎臺帳、安全工作記錄等工作。
(三)反饋意見:對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形成檢查意見,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提出工作建議。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明確整改要求或下達執法文書。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規定,對所監管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施規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委托,負責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檢查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詳細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并經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建立真實、完整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檔案》,檔案封頁應標明工程名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和監督檢查部門名稱、監督檢查責任人姓名、歸檔日期等,按檔案管理規定裝訂存檔。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現場檢查記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表(內容);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責令改正指令書;
(四)在監督檢查中,使用的其他安全生產執法文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組織審查驗收的,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