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質監局、市政公用局、物價局關于《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殘液處理規定》的通知
寧政辦發〔2003〕1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質監局、市政公用局、物價局擬定的《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殘液處理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殘液處理規定
(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價局 2003年8月)
為統一本市瓶裝液化氣殘液處理工作,明確退殘或補償方法,根據有關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南京地區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規定。
二、本規定中所稱瓶裝液化石油氣“殘液”是指不能正常燃燒的殘留物。
三、經營者須加強計量、質量管理,在罐裝前必須按規定實施倒殘,保證實際充裝量符合標注的凈含量。
四、經營者必須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退殘或補償辦法(包括對送氣上門的用戶),向用戶公示,并報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南京市物價局備案。退殘或補償應建立登記記錄臺帳。
五、經營者應認真落實所公示的退殘或補償辦法。
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殘液計量問題產生爭議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判定。具體判定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制定。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經營者,由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價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