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實施《張家港市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建筑、市政施工企業,監理公司:
為了提高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現場安全防護、保障施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施工單位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高協同賠償能力,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特制定《張家港市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附:《張家港市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辦法》
張家港市建設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
張家港市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現場安全防護,保障施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施工單位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轉移事故風險,提高協同賠償能力,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設備與管線安裝、裝飾裝修、房屋拆除等工程的施工單位均必須遵守本辦法,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把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保證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予以審查。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把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之一。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為建筑工人員辦妥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第六條 本市范圍內暫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張家港支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公司4家保險公司承保(受理窗口設在張家港市行政審批中心)。
第七條 根據工程規模大小,保險收費實行差別費率(基本費率)。(1)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積計算: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納1元;0.5--3萬平方米(含3萬平方米)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納0.88元;3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納 0.8元。
(2)市政工程,按工程預算造價計算: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按0.18%交納保費;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工程,按0.15交納保費;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按0.1%交納保費。
(3)設備與管線安裝、裝飾裝修及樁基工程,按工程預算造價計算: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按0.18%交納保費;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工程,按0.15%交納保費。
(4)房屋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積計算:1萬平米以下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納0.8元;1—3萬平方米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納0.7元;3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納0.5元.
第八條 意外傷害保險收費與施工單位的安全業績掛鉤,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從每年3月1日起,根據施工單位上年度(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結果,確定浮動費率:
(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業績好,享受優惠費率:未發生安全事故的,按基本費率×95%計;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項表彰的,市級先進按基本費率×90%計,省級先進按基本費率×85%計,部級先進按基本費率×80%計;被各級人民政府評為上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市級先進按基本費率×85%,省級先進按基本費率×80%計,國家級先進按基本費率×75%計。享受優惠率按最低計取,各項優惠率不累加。
(2)施工單位上年度發生1起重傷事故的,按基本費率×105%;發生2起及其以上重傷事故或者1起四級事故的,按基本費率×120%計;發生2起四級事故或1起三級事故的,按基本費率×130%計;發生2起三級以上事故或3起及其以上四級事故的,按基本費率×150%計。
第九條 保險期限:自工程項目辦妥保險手續次日零時起至該工程竣工日24時止。
第十條 保險范圍:在保險期限內,投保項目發生如下意外傷害(受傷、致殘、死亡等)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按約定結付賠償金:
(一)現場施工人員(包括:管理人員、作業人員、輔助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遭受的意外傷害;
(二)施工現場造成第三者(指非施工人員)的意外傷害。
第十一條 理賠程序和有關證據:
1、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立即援救受害者,保護事故現場,快速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及意外傷害保險辦公室,并不得超過24小時;
2、安監機構及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派人現場踏勘確認,并由安監機構出具意外傷害證明;
3、公安部門和相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文書;
4、本市勞動部門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證明;
5、意外傷害者的病歷卡、醫藥費發票;
6、保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單位的用工合同。保險公司應當以最快的速度理賠,在接到規定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賠付完畢。特殊情況可商量先預賠50%,然后,在接到規定的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賠付完。
第十二條 意外傷害賠付額度:
1、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致死,每人賠付10萬元;非施工人員遭受建筑施工意外傷害致死,每人賠付6萬元。
2、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致殘,按傷殘等級支付,最高賠付額(一級傷殘)10萬元;非施工人員遭受建筑施工意外傷害致殘,按傷殘等級支付,最高賠付額(一級傷殘)6萬元。
3、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致傷,最高賠付醫藥費2萬元;非施工人員遭受建筑施工意外傷害致傷,最高賠付醫藥費1萬元。
第十三條 責任免除;保險人對下列行為造成的意外傷害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及詐騙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自殘、自殺行為;
(三)被保險人吸毒、斗毆、酒醉及違法行為;
(四)戰爭、軍事行為、暴亂、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四條 獎勵:對施工安全生產過程控制、事故預防好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每年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張家港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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