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法》、《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自制管理規定》、《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減少或杜絕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評價的范圍:
1. 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飾裝修、機械化施工的建筑業企業。
2. 建筑業工業企業在沒有制定專門評價標準前,參照本制度執行。
3. 五縣(市)建筑企業生產管理評價工作由五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制度執行。
二、 安全評價的內容:
1. 企業安全機構設置及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情況;
2.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
3. 創建部、省、市安全文明優秀工地情況;
4. 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5. 建筑工程安全評估成績;
6. 工傷事故及處理情況;
7. 安全防護用品及機械設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 安全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1. 安全評價由市建筑管理局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評價領導小組和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組織實施。企業也應成立安全生產管理評價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2. 安全評價每年度進行一次,評價結果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之前公布。
3. 安全評價實行100分制,按以下檔次計分:
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
合格:70分以上(含70分)
不合格:70分以下
4. 建筑企業按照《濟南市建筑企業安全評價評分標準》進行自評,填寫《濟南市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評價表》(見附表四),于考核年度的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初審。
5. 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接到《濟南市建筑系統安全生產評價表》15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初審,報市建管局安全生產評價領導小組。
6. 市建管局安全生產評價領導小組對企業進行年度評價。
四、 安全生產否決規定:
1. 年度內企業發生下列責任事故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并視其為安全評價不合格。
(1) 發生三級及其以上事故,或年死亡率超過萬分之零點五;
(2) 年重傷率超過萬分之二或年負傷頻率超過千分之二十;
(3) 發生一次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設備和火災事故的
2. 年度內發生一人(含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企業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先進企業。
五、 安全評價的獎懲:
1.凡被評價為優秀的建筑業企業給予全市通報表彰,凡合格以上的企業作為本年度各類評優活動的重要依據。
2.企業的安全評價與企業安全資質、建筑業企業資質、工程項目投標掛鉤。
年度內評價為不合格的企業,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當年度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
對于管理不善、事故多或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企業,經省建筑安全資質管理部門核準,降低其安全資質一級;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視為年審不合格。
連續三年評價為不合格的企業,經省建筑安全資質管理部門核準,吊銷其安全資質證書;并視其情況報請上級資質管理部門給予降低或吊銷其建筑業企業資質。
3.企業無安全生產資質,或建筑業企業資質年審不合格,不得參加工程投標活動,不得在濟參加任何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