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安裝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工程。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合同造價在30萬元以下并且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填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三)建設單位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訂立的書面合同,建筑施工企業選派的項目經理的資質證書。
(四)需要拆遷的,應當提供由拆遷人、被委托拆遷人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出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證明。
(五)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建設單位的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信證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自籌資金進行基本建設的,應當提供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查自籌基本建設資金意見書。
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建筑工程,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建筑工程,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30%;房地產開發項目,法律、法規對其到位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監督通知書等材料。
(八)根據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依法訂立的書面監理合同。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工程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工程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以及玻璃幕墻等特種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行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頒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對工程合同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玻璃幕墻等特種建筑工程的施工許可,行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15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七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九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印制。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編號共12位數字,前4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市、縣的代碼,5至8位為發證年月,后4位為發證順序號。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并處理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