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令第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和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以及使用技防產品、技防設施的單位。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范圍
第三條 《規定》第八條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產品、安裝技防設施。所列場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國家、行業標準或主管部門文件規定的,應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設區的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應會同治安部門對上述場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況進行造表登記和歸檔,加強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四條 對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設施建設,各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治安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建設技防設施。具體建設標準由省公安機關會同建設、城市規劃等部門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適時采用、改造、建設技防設施。
第三章 技防產品管理
第五條 技防產品管理范圍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執行。首批公布的十種產品具體是指:
(一) 入侵探測器(產品代號01)包括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微波入侵探測器、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超聲波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磁開關入侵探測器、超聲和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等;
(二) 防盜報警控制器(產品代號02)包括有線、無線的防盜報警控制、傳輸、顯示、存儲等設備;
(三) 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產品代號03)包括車輛防盜報警設備和車輛反劫防盜聯網報警系統;
(四) 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設備(產品代號04)包括目標識別、信息處理、控制、執行的設備和系統;
(五) 防盜保險柜(箱)(產品代號05)包括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便攜式防盜保險箱等;
(六) 機械防盜鎖(產品代號06)包括用于防盜安全門、金庫門、防盜保險柜(箱)、機動車防盜的專用鎖等;
(七) 樓寓對講(可視)系統(產品代號07)包括各類可視、非可視樓寓對講設備和系統;
(八) 防盜安全門(產品代號08)包括防盜門、樓寓電控防盜門、金庫門等;
(九) 防彈復合玻璃(產品代號09)包括各類防彈、防破壞的玻璃;
(十) 報警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產品代號10)包括視頻入侵、探測、傳輸、控制、存儲、顯示等設備和系統。
第六條 對技防產品分別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和生產登記制度。此三種制度對同一種技防產品不重復適用,具體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須辦理《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其辦理程序按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登記的項目發生變化時,持證單位應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申請變更,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審核后,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換發新證。
第九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有效期為4年,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每年1至4月份進行,至開始年檢之日(1月1日)獲準生產登記時間不足6個月的免檢。年檢時企業須填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年檢登記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權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在有效期內(自檢驗報告報告之日起至當年4月30日不超過2年)的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年檢由生產企業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申報,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審核后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復審。年檢合格的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在生產登記批準書正本上加貼標志、副本上加蓋印章。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檢的,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視為無效。
第十條 持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的技防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檢為不合格:
(一)生產的技防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
(二)獲準生產登記的技防產品已停止生產的;
(三)在生產、銷售技防產品活動中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技防產品銷售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省外技防產品來我省銷售時,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務單位應持本單位營業執照、售后質量服務協議和經銷的技防產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或認證證書及公安部授權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經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驗證后,在銷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進行登記。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銷售技防產品時應在銷售點明顯處懸掛或張貼有關證書。
第四章 技防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本省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單位必須具備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核發的《安徽省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設計、安裝、維修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且在《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和資格范圍內從事技防設施的設計、安裝、維修。
省外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單位來我省承接技防設施,需持單位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室頒發的相關資格證書(境外企業不需此項)和有關材料經我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資格驗證后,方可在我省承接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
外商獨資企業承接技防設施的范圍按照公安部公科[2000]16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的資格范圍分為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樓寓對講系統工程、防彈玻璃安裝工程等。
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包括其相關的通訊、出入口控制、聲音復核等子系統及用于安全防范的銀行柜員制系統。
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按照被防范部位的風險等級或投資額分為三級:
(一) 一級風險或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為一級工程。
(二) 二級風險或投資額在30萬元(含)以上不足100萬元的為二級工程。
(三) 三級風險或投資額不足30萬元的為三級工程。
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按照前款所列投資額劃分標準也分為三級。
樓寓對講系統工程和防彈玻璃安裝工程不分級。
第十四條 從事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兩類技防設施,其《資格證書》資格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從事樓寓對講系統工程和防彈玻璃安裝工程,其《資格證書》不分級別,在“資格等級”欄注明為“專項資格”。專項資格只能承接《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范圍內的技防設施。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采用統一編號方法,由本省簡稱(皖)、資格等級代號(1或2或3、專項資格為0)、兩位單位所在地區代碼編號和三位順序號組成。
第十六條 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檢測的人員應經過公安機關專門培訓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徽省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維修、檢測人員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方可上崗。具體培訓和考核事宜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組織。
第十七條 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單位申請《資格證書》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 申請一級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資格證書》
1、注冊資金在200萬元(含)以上;
2、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相關專業并取得《合格證》的高工不少于2人和工程師不少于4人,其他技術、安裝人員5人;
3、企業年度總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當年度驗收通過的技防設施總額300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5、從業人員沒有犯罪經歷;
6、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二)申請二級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資格證書》
1、注冊資金在100萬元(含)以上;
2、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相關專業并取得《合格證》的高工不少于1人和工程師不少于3人,其他技術、安裝人員5人;
3、企業年度總營業額500萬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當年度驗收通過的技防設施總額100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5、從業人員沒有犯罪經歷;
6、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三)申請三級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資格證書》
1、注冊資金在30萬元(含)以上;
2、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相關專業并取得《合格證》的工程師不少于2人,其他技術、安裝人員5人;
3、企業年度總營業額200萬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當年度驗收通過的技防設施總額50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5、從業人員沒有犯罪經歷;
6、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四) 申請樓寓對講系統工程和防彈玻璃安裝工程專項《資格證書》
1、注冊資金20萬元(含)以上;
2、取得《合格證》的技術、安裝人員5人;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4、從業人員沒有犯罪經歷;
5、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NextPage]
第十八條 本省單位持下列材料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申請領取《資格證書》,其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一) 《安徽省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設計、安裝、維修資格證書(新辦、年檢、換證、升級)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和無犯罪經歷證明材料;
(四) 申請單位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人員的無犯罪經歷證明材料;
(五) 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六) 有關技防設施的保密措施和安全制度;
(七) 其他相關材料。
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并在審核合格后簽署意見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對審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在接到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的審核材料后7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無《資格證書》的本省單位新申請時,在滿足相應資格等級和資格范圍《資格證書》規定的基本條件下,最高可申請二級。
第十九條 本省技防設施從業單位《資格證書》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時,持證單位應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提出申請變更,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審核后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換發新證。
第二十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資格證書》有效期滿應提前1個月申請換發。
第二十一條 《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在每年11至12月份進行,至年檢結束之日(12月31日)領證時間不足6個月的免檢。
年檢時持證單位須填寫《申請書》,并提交當年度承接的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備案表和竣工登記表。年檢主要檢查持證單位當年度技防設施承接情況和是否存在基本條件不能滿足要求、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等情況。
年檢由持證單位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申報,經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審核后報省公安廳復審。年檢通過的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在《資格證書》正副本上加蓋印章。年檢不通過或逾期未年檢的,其《資格證書》視為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本省技防設施從業單位《資格證書》資格等級的調整:
(一)持有《資格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承接其《資格證書》規定可以承接的最高級別的技防設施4個以上并驗收結論全部為“通過”(驗收結論為“基本通過”的不予計算),并具備上一級別《資格證書》所要求的基本條件,可以申請辦理上一級別的《資格證書》。
(二)持有《資格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年檢或換證時降低其《資格證書》級別(對三級或專項資格單位則取消其《資格證書》):
1、不按有關規定辦理技防設施設計方案論證、備案和技防設施竣工檢測和驗收的;
2、超越《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范圍和資格等級承接技防設施的;
3、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1次(含)以上3次以下技防設施驗收為“不通過”或3次(含)以上5次以下技防設施驗收為“基本通過”的;
4、不按規定辦理換證的。
(三) 持有《資格證書》的單位基本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和資格范圍所對應的基本條件時,在年檢或換證時根據其基本條件將其《資格證書》的資格等級和資格范圍進行相應降低直至取消。
(四) 持有《資格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證書》;被取消《資格證書》的單位自被取消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1、不按規定辦理年檢的;
2、出租、出借、轉讓、非法買賣、涂改《資格證書》的;
3、設計、安裝、維修技防設施時采用無證或有質量問題的技防產品的;
4、技防設施因設計、安裝、維修單位設計、安裝、維修中的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事故的;
5、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3次(含)以上技防設施驗收為“不通過”或5次(含)以上技防設施驗收為“基本通過”的。
第二十三條技防設施的建設應執行國家、行業和安徽省地方標準。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室對電視監控報警系統工程和區域聯網報警系統工程兩類技防設施實行分級管理。其中一級技防設施由省公安廳技防辦公室監督管理;二、三級技防設施由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監督管理。
樓寓對講系統工程和防彈玻璃安裝工程類技防設施由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第八條所列場所和部位的技防設施安裝前其建設單位應按照《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 75-1994)組織設計方案論證。建設單位應將經過論證的方案要報相應監督管理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室備案,并填寫《安徽省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備案表》。
第二十六條技防設施竣工驗收前,必須經省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和同級公安機關審查認可的檢驗部門按照有關國家、行業標準及《安全防范系統檢驗規范》(安徽省地方標準DB 34/221)檢測合格。具體檢驗部門另文通知。
建設單位建設技防設施、設計施工單位設計技防設施時,應將檢測費用納入預算。
第二十七條技防設施的竣工驗收應執行《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 308-2001)。
技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其設計、安裝單位要將驗收表格、檢測報告和全套竣工圖紙資料復印件報送相應監督管理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室辦理竣工登記手續,并填寫《安徽省技防設施竣工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城市聯網報警系統的建設由省公安廳統一規劃和管理。其設計方案論證、竣工檢測、驗收參照技防設施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各市公安局技防辦公室應會同治安部門,在每年底對本轄區內的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不能正常使用的技防設施,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技防設施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 《規定》必須采取技防措施而不按要求采取的;
(二) 不按《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組織技防設施設計方案論證和竣工驗收的;
(三) 不按規定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備案的;
(四) 技防設施竣工后不按規定進行檢測的。
第三十一條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無《合格證》人員從事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
(二)泄露技防設施秘密的;
(三)超越《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資格范圍承接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
(四)不按照《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要求辦理技防設施竣工登記手續的;
(五)不按照有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國家、行業標準開展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
第三十二條 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單位違反《規定》,無《資格證書》承接技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處罰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公正執法,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省公安廳以前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有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