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已經2007年6月8日省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單位(含進出口經營單位,以下統稱批發單位)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控制數量由省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確定,零售經營單位控制數量由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縣局)確定。
批發單位的批發經營區域范圍為其煙花爆竹制品配送儲存倉庫所在地的縣(市)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城區范圍內。
第四條省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
設區的市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批發單位新(改、擴)建倉儲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批發單位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安全條件的審查。
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單位經營和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審查,并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審查書》上簽署現場審查意見;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做到誰經營誰負責安全。
第二章 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批發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六)儲存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儲存倉庫不在城鎮建成區內;
2.儲存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3.煙花爆竹制品儲存倉庫的總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的A級或C級儲存倉庫危險等級。
藥料批發單位的藥料儲存專用倉庫總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4.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安裝的覆蓋整個庫區的電視安全監控設施;
5.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七)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
(八)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九)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商業保險,繳納企業風險抵押金。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批發單位還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項目備案文件,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報所在地的市局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對新辦企業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批發單位須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或發展改革部門的投資項目備案文件和市局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審查、驗收文件資料。
(四)單位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證明文件;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核發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市局核發的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單位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的證明材料。
(六)規劃部門出具的儲存倉庫不在城鎮建成區內的證明材料。
(七)具備相應設計資質單位出具的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設計)圖和設計說明,設計單位、設計人、審核人的資質證明材料;市局對設計圖紙的審查意見。
(八)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實測)圖和縣局審查意見。
(九)運輸車輛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證明材料。交通部門出具的單位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證明材料,或者單位委托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的有效合同文本復印件。
從事藥料批發的單位必須提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自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和相關資質,具備必要的安全保管技術措施和配送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十)已取得《煙花爆竹銷售(批發)許可證(臨時)》的單位須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單位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或者從業人員參加商業保險的證明材料;縣局出具的單位已按標準足額繳納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新設立的單位須在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后1個月內提供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市局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審查,并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審查書》上簽署審查意見。
第十條省政務服務中心安全監管局窗口接到申請人申請,當日出具辦件通知書。
第十一條省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即時出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即時出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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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省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等許可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省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
第十五條批發單位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
第三章 零售經營許可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零售分常年零售和臨時零售。專店零售的可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壹年)》,其他的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壹年)》的有效期為1年,《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的有效期為6個月。
第十七條零售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它商品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周圍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五)向批發單位采購煙花爆竹。
(六)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零售經營單位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二)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的證明材料。
(三)縣局對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審查意見。
(四)與批發單位簽訂的供銷合同。
(五)縣局依據有關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縣局對申請人申請的受理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縣局受理申請后,負責審查的人員應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縣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市局根據有關法規和本實施細則可制定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零售經營單位持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批發單位在城鎮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不得設立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不得設立有效期為壹年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第二十五條批發單位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時,應當將運達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報所在地縣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批發單位應建立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和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從事藥料批發的單位進出藥料應當當時登記,并在采購入庫或者送達目的地3日內報縣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批發單位應當向已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獲得許可的零售經營單位供應煙花爆竹,并嚴格按限量實施配送。
批發單位、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批發單位不得向零售經營單位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八條批發單位應當協助零售經營單位在許可期滿后妥善處理未銷售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九條從事藥料批發的單位必須從生產藥料的合法單位采購藥料,并嚴格按限量配送到合法生產煙花爆竹制品的單位。嚴禁向非法生產藥料的單位和個人采購藥料,嚴禁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制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銷售藥料。
第三十條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向批發單位采購煙花爆竹,并不得銷售藥料,不得設立儲存倉庫。
第三十一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超過設計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
第三十二條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應立即向縣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批發單位應在存儲倉庫存留許可證副本。
第三十五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已經頒發的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市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和制品銷售情況匯總報告省局。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由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藥料是指用于煙花爆竹生產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十一條《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省局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相關的申請書、審查書等由省局統一規定式樣,電子版可從省局網站下載(網址:www.anhui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