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施工現場井架物料提升機的使用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傷亡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標準規范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施工現場各種類型井架物料提升機(以下簡稱井字架)的安裝、拆卸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施工企業應購置專業廠家生產的具有生產許可證的井字架。施工企業購置時應要求生產廠家提供與產品型號相一致的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安全性能檢測報告、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等有關證件。生產廠家應對井字架的設計、制造質量安全負責。因井字架產品設計、制造質量安全缺陷,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生產廠家責任,并禁止其產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四條 施工現場禁止使用無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標準的井字架。不得使用以一臺卷揚機帶動兩個吊籃同時運行,將吊籃當作對重使用的井字架即“一機雙籠式”井字架。限制使用并盡快淘汰內吊籃式井字架。
高度超過30米或10層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不得使用井字架作為垂直運輸設備,應當使用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或塔吊。
第五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井字架除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1996)及《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旨艿趸@進、出料口處應設置安全門。安全門應采用聯鎖開啟裝置。該聯鎖裝置應由生產廠家設計、制作和安裝。吊籃內兩側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安全擋網。
。ǘ⿷钤O卸料平臺。施工企業應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技術規范》(JGJ80-91)的要求,或參照有關圖集,編制井字架卸料平臺搭設施工工法或方案,并按施工工法或方案搭設、拆卸卸料平臺。卸料平臺應采用鋼質結構。
(三)各樓層卸料平臺應設置凈高度不小于1.8米的定型化鋼制防護門,并懸掛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防護門宜與吊籃安全門機械聯動、電氣聯鎖。該聯動、聯鎖裝置宜由井字架生產廠家統一設計、制作和安裝,或由施工企業參照井字架生產廠家提供的設計圖紙、使用說明書設計、制作和安裝。
。ㄋ模⿷哂邪踩?垦b置,該裝置應可靠地承擔吊籃自重、額定荷載及運料人員和裝卸物料時的荷載。不得利用井字架架體的水平桿、斜桿作為?垦b置的支承構件。
。ㄎ澹⿷O置監控裝置。該裝置必須是閉路雙向監控通訊系統,開機操作人員可以通過監控裝置監視吊籃內及各樓層卸料平臺上的人員作業情況,各樓層也可以通過監控裝置與開機操作人員聯系。
第六條 井字架實行限期使用制度。井字架生產廠家應按有關標準規范明確規定井字架的使用年限,并在產品銘牌和產品合格證上標明井字架的使用年限。對經檢查、檢測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井字架,施工企業應及時予以報廢。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對其分包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的井字架的安裝、拆卸和使用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發生的傷亡事故負連帶責任;分包企業對其分包工程使用的井字架安全向總承包企業負責,接受總承包企業的監督檢查,并對井字架的安裝、拆卸和使用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 施工現場井字架安裝完畢后,施工企業或其委托的工程項目部應組織企業或工程項目部內的安全監督和設備管理等部門對井字架安裝安全狀況進行初驗收,并委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驗收、檢測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檢測單位應在井字架顯著位置標明檢測單位名稱、檢測結論及檢測日期,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九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井字架設備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包括:井字架生產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及有關證件;檢驗、檢查、維修情況記錄和日常使用情況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情況記錄等。
第十條 施工企業應制定井字架設備管理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嚴格實行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制定井字架開機前檢查、設備保養維修制度及開機操作和維修人員的崗位職責,并在井字架操作室內標示。井字架的安裝、拆卸、開機操作、維修人員等應經培訓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拆裝、操作崗位證書》方可上崗。在井字架上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應配帶安全帶。
第十一條 承擔井字架安裝、拆卸的專業承包企業和總承包企業內設的對外承接井字架安裝、拆卸業務的專業隊伍,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并對井字架安裝、拆卸質量安全負責。井字架安裝、拆卸作業應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和生產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書編制技術方案或施工工法。井字架安裝基礎應當進行設計計算,并經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核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要按《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施工現場井字架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企業使用符合有關標準的井字架。
第十三條 各部門對檢查發現使用不符合標準和本規定的井字架,應責令施工企業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一律予以查封,不得繼續施工,并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進行處理。對使用不符合標準和本規定井字架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從嚴查處。
第十四條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有關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施工企業推薦井字架等安全設備和安全防護產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和安全防護產品。
第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施工現場井字架使用安全情況不監督檢查或檢查發現隱患不予糾正造成事故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對本規定實施前新開工的工程也應按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