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燃氣工商業用戶供用氣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廈門市燃氣管理條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3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廈門市燃氣工商供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市政園林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廈門市燃氣工商供用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工商用戶供用氣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廈門市燃氣管理條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企業,燃氣工商用戶,從事燃氣工商供氣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和燃氣工商用氣設備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企業,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供氣方式為液態液化石油氣自然氣化,且儲量在1立方米(含1立方米)以上,或液態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強制氣化,或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或管道燃氣裝表容量在10立方米/小時(含10立方米/小時)以上的燃氣工商用氣。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燃氣工商供氣設施的建設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條 燃氣工商供氣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
位于高層建筑內的燃氣工商用氣應采用管道燃氣供應。
第六條 采用液態液化石油氣供氣的工商供氣設施應按照相關消防規定辦理審核合格,方可通氣。
第七條 燃氣工商用氣設備應由具有相應資質條 件的企業安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的安裝人員應經廈門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作業,非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在本市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業務,應向廈門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燃氣工商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應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或許可的產品,并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材料和配件,供氣管道和用氣設備的連接應使用金屬管道連接或金屬軟管連接。
第九條 管道燃氣工商用氣設備的燃燒器具應是已列入《廈門市管道燃氣器具適配指引目錄》的產品。
管道燃氣工商用氣設備的燃燒器具的額定壓力應符合國家標準,并與燃氣企業供氣額定壓力一致。
第十條 對工商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用氣設備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的安裝要求時,安裝企業應當拒絕安裝,燃氣企業可拒絕供氣。
第十一條 燃氣工商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完工后,燃氣企業和用戶應按照雙方的產權約定,分別組織各自產權部分的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竣工驗收;驗收時應提交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等相關驗收資料;全部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
驗收不合格,確屬產品質量問題的,應重新更換合格產品或維修合格;確屬安裝質量問題的,安裝企業應當免費整改。
第十二條 燃氣工商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產品或安裝保修期,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雙方合同約定,但不得低于一年。
第三章 供氣管理
第十三條 燃氣企業供應的燃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氣質、壓力和計量標準,并保證安全穩定供氣。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應負責對燃氣工商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和指導,告知使用燃氣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協助建立相關用氣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和定期安全檢查記錄,協助燃氣工商用戶對安全員、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建立燃氣工商用戶檔案。
第十六條 燃氣企業應對供用氣合同中所約定屬燃氣企業產權的燃氣供氣設施加強運行安全管理,定期檢測、檢修,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確保燃氣供氣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對屬于工商用戶產權的燃氣供氣設施,燃氣企業應當協助用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時應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并由用戶簽字;對發現的違章行為和安全隱患,應立即書面通知,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燃氣企業應健全事故搶修制度,健全落實安全事故應急方案;發現燃氣事故或者接到燃氣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
第十九條 禁止燃氣企業使用超過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非本企業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向工商用戶供氣。
第四章 用氣管理
第二十條 需使用燃氣的工商用戶應當向燃氣企業提出用氣申請,具備供氣條件的,燃氣企業應與工商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方可供氣。
第二十一條 需改變燃氣用途或管道燃氣用氣量超出合同約定供氣規模的,工商用戶應向燃氣企業提出申請,具備條件的,燃氣企業與工商用戶重新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燃氣用途或管道燃氣用氣量。
用戶擅自變更燃氣用途或擅自提高管道燃氣用氣量且影響供氣安全的,燃氣企業可停止供氣。
第二十二條 燃氣工商用戶應對供用氣合同中所約定屬用戶產權的燃氣供氣設施、安全設施、用氣設備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應定期檢查安全狀況,檢查周期不得少于每周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故障和隱患,應立即組織維修,確保安全使用燃氣。
第二十三條 屬于燃氣工商用戶產權的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依照國家法規要求應定期檢驗的,用戶應按期委托有資質的檢驗單位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燃氣工商用戶應建立用氣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和定期安全檢查記錄制度,并確保制度的落實。
大型工商燃氣用戶應當建立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方案。
第二十五條 燃氣工商用戶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所屬產權的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和安全用氣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燃氣工商用戶應組織安全員和用氣操作人員參加燃氣安全用氣培訓。
第二十七條 燃氣企業對燃氣工商用戶所屬產權的供氣設施安全檢查時,用戶應認真配合,對燃氣企業安全檢查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用戶應認真落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發現燃氣供氣設施、用氣設備泄漏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停止用氣,通知燃氣企業同時通知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發生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用戶應當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滅火、疏散等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燃氣企業、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燃氣工商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供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安裝場所或安裝場所的安全條件;
。ǘ┕庠O施和用氣設備存在故障和安全隱患時不及時維修和整改;
(三)使用非燃氣企業供應的燃氣;
。ㄋ模稄B門市燃氣管理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和其它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夤ど逃脷馐侵腹I、商業用戶以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空混氣為燃料的用氣;
。ǘ┤細馄髽I是指經法律許可的經營燃氣的企業;
。ㄈ┕庠O施是指供應工商用戶燃氣所安裝的燃氣管道、調壓計量裝置、儲罐、鋼瓶、氣化裝置等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ㄋ模┯脷庠O備是指工商用戶使用燃氣的各種灶具、熱水器、鍋爐、空調、工業窯爐等設備;
(五)安全設施是指工商用戶供氣設施、用氣設備場所安裝的可燃氣體報警切斷裝置、消防器材、通風排煙裝置等設施。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市政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