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武政〔2004〕66 號】
頒布日期:2004-10-14
執行日期:2004-12-01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和《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一)男性年滿 16 周歲、未滿 60 周歲,女性年滿 16 周歲、未滿 55周歲;
。 二)有本市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洪山、青山區城鎮常住戶口;
。 三)在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已辦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持本人戶口、身份證、已辦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等相關資料,到居住地所在轄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第四條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每月按繳費基數的 6%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踞t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委托郵政部門代收代繳。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 6 個月后,從第 7個月開始按照《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享受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部分重癥疾病、慢性疾病醫療保險待遇( 以下統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城鎮職工標準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按城鎮退休人員標準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連續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在 2 個月以內( 含 2 個月)的,在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連續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中斷繳費年限;
(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連續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2 個月以上的,視同中斷繳費,從第 3 個月起停止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并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中斷繳費年限;
。 三)中斷繳費后再次參保的,可將中斷繳費期間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齊,并不計算中斷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擔;不補齊中斷繳費期間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本條第( 二)項規定計算中斷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人員再次參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 6 個月后,從第7 個月開始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在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后,根據累計中斷繳費年限,在《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治療部分慢性疾病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個人自付比例的基礎上,相應增加其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門診緊急搶救、門診治療部分重癥疾病和慢性疾病個人自付比例,即:累計中斷繳費年限在 1 年以內( 含 1 年)的,增加 5 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年限 1 年至 3 年( 含 3年)的,增加 10 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年限 3 年至 5 年( 含 5 年)的,增加 15 個百分點;累計中斷繳費年限在 5 年以上的,增加 20 個百分點。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男性累計繳費年限( 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 30 年、女性滿 25 年,并且實際繳費年限滿 10 年的,其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按《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計算辦法》核定。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男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 30 年、女性不滿 25 年,可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使繳費年限達到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辦法為:以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 6% 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且繳費數額按每年 8% 的比例遞增。補繳費用的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費金額 = 繳費基數 ×6% ×[(1 +8% )n-1]/8%
計算公式中“ 繳費基數”為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 ”為繳費比例:“8% ”為每年繳費遞增率:“ n”為補繳費用年限( n =30 年( 男)或 25 年( 女)- 累計繳費年限)。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或通過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使繳費年限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但實際繳費年限不足 10 年的,應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辦法為:以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 50% 為繳費基數,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減少繳費基數的 10% ;減至繳費基數的 100% ,則不再繳納。計算公式為:
繳費金額 = 繳費基數 ×(1-10%×n)
計算公式中“ 繳費基數”為參保人員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 50% :“ n”為實際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辦理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在按下列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 一)繳費年限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
。 二)繳費年限未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
( 三)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核定。
第十三條 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而中斷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或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以下簡稱續保)的,從續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超過規定時間續保的,在續保繳費滿 6 個月后,從第 7 個月開始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就業,用人單位按《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第十六條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4 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有計劃分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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