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安協字[2001]第8號
市屬各建筑施工企業,中央及省在漢施工企業,各外地駐漢(建管)辦事處,各會員單位: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為加強對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對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作業人員,因工遭受意外傷害后,能獲得有效的經濟補償,實現社會共濟,促進建筑業的穩定發展。現將武漢地區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武漢地區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細則》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根據武漢市建委《關于武漢地區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武城建管字[1998]066號文)的精神,為促進建筑業的穩定發展,保障建筑施工作業人員,因工遭受意外傷害后,能獲得有效的經濟補償,實現社會共濟,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承保單位的有關規定,并參照其他省、市的經驗,特制訂武漢地區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細則》如下:
一、承保范圍
1.凡在武漢地區從事土木建筑、管線敷設、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璜的施工企業,均必須作為投保人,依法為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辦理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
2.凡各建筑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所有員工,均為該保險的被保險人。
二、市保險辦管理職責
為加強對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對口管理,武漢建設安全管理協會,受武漢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和保險公司的委托,與保險公司共同設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險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1.統一管理和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建筑施工企業,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細則;
2.對保險公司的承保資信能力進行考察,擇優選定保險公司承辦意外傷害保險工作,與保險公司簽訂意外傷害保險協議;
3.負責保險費的收取,并全額交保險公司。同時,獨立建帳,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保險費的收支情況,填報《意外傷害保險費月報表》,報主管領導審閱;
4.按要求列出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督促各施工企業,對建筑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適時組織培訓和提供教材,表彰、獎勵辦理投保工作做得好的企業、工程項目和個人;
5.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新開的工程項目未投保,要配合主管部門,予以督促辦理。按《施工許可證》的開、竣工時間,組織投保單位與承保單位,簽訂《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單》,辦理保險責任有效期的變更和中途退保等事宜;
6.按保險條款規定,凡發生各類傷亡事故,經市安全站核定后,由承保單位進行賠付,對因意外傷害致殘的特困職工的后期生活困難,亦應給予適當補償,以利促進社會穩定.
三、區保險辦管理職責
1.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武城建管字[1995]182號"文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管工程項目的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并接受市保險辦對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2.與市保險辦共同對保險公司的資信能力進行考察,擇優選定保險公司,經市保險辦同意后,由市、區保險辦統一簽訂協議;
3.負責按《施工許可證》的開、竣工時間,組織投保單位與承保單位,簽訂《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單》,每月5日前填報《意外傷害保險收費統計月報表》,報市保險辦備案;
4.按保險條款規定,對意外傷害所造成的傷亡事故,經所在區進行初審,報市安全站核定后,由區保險辦直接交承保單位賠付,或辦理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特困職工的補償,并將傷亡事故賠付和補償情況及時向市保險辦報告;
5.根據市安全管理協會的要求,配合市保險辦做好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先進企業、工程項目和個人的年終評選、表彰工作。
四、投保程序
1.按照統一報建、分流辦事、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運作程序,施工企業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必須交納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
2.施工企業交納意外傷害保險費后,以《施工許可證》核定的開、竣工時間為保險有效責任期,并與承保單位簽訂《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單》后生效,《施工許可證》核定的時間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3.工程項目因停工或其它原因要求變更保險期,按以下程序,由市、區保險辦分別辦理。即:
(1)投保單位因中途退出施工,填報《意外傷害保險退保申請表》,必須出具建設單位終止合同的證明和建管部門的有關手續,附經上級簽章核準的工程進度決算,由有關主管部門核定退保費用。
(2)投保單位因工程未能按期開工或中途停工,可填報《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期變更申請表》,經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后,保險期順延。停工期內,保險責任暫時終止。一個工程項目因故要求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未辦理保險順延手續,在保險責任有效期滿后發生的事故賠付,由施工企業負責。
五、保險費收取的費率
意外傷害保險費的收取主體是法定的保險公司。市、區保險辦在辦理此項工作時,統一使用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及發票。其收費標準以工程合同造價的大小,分別執行不同費率。即:
工程合同造價Μ(萬元) 費 率(‰)
Μ≤500 2-2.5
500<Μ≤1000 1.5-2
1000<Μ≤10000 1.5
10000<Μ 1
工程合同造價為500萬元以內的建筑裝飾、安裝工程、樁基工程的費率均按2‰執行。
上年被評為"建筑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的單位,在下年度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收費費率可降低0.2‰,如企業發生重大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六、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
施工現場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投保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及有關證件,按規定程序上報。根據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施工現場發生意外傷害致殘、死亡事故,均屬于賠付范圍。其標準如下:
1.因意外傷害致殘,按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的傷殘等級及比例賠付。
2.意外傷害死亡一人,賠付金額8萬元。即:在同一現場,同一被保險人傷殘,累計賠付額度極限為8萬元。
3.被保險人,是指施工現場從事作業和管理的所有員工。即:企業正式職工以單位名冊為準;配合施工人員,系指經企業"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的人員名冊。
七、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是依法保障建筑施工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勤政廉政、嚴格執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推諉。
八、2002年以前所有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修訂后的《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細則》,從2002年元月1日起執行,原"武建安協字[2001]01號《武漢建設安全管理協會關于〈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同時廢止。
武漢建設安全管理協會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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