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武漢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有效防范與應對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與傳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即將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本辦法所稱應急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向社會發布的有關災情、應急處置措施及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公共服務信息。
第四條 發布、傳播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應遵循及時、準確、無償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統一發布本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應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應急工作機構)和有關機構承擔;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
第六條 涉及氣象災害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由市氣象臺制作,報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市應急工作機構審查同意后迅速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涉及洪災、地震、森林火災等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分別由市水務、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市地震工作機構負責制作。預警信息制作完畢,經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或者市應急工作機構審查同意后迅速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涉及公共衛生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分別由市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有關部門負責制作。預警信息制作完畢,經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或者市應急工作機構審查同意后迅速向社會發布。
第九條 涉及事故災難的突發事件,其預警信息分別由市安監、建設、交通、環保、城管、公安及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負責制作。預警信息制作完畢,經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或者市應急工作機構審查同意后迅速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要求,及時制作突發事件應急信息,報經該指揮機構審定同意后,迅速交由應急新聞發布機構通過組織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統一發布。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以及持續期間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的相關公共服務信息,由市應急工作機構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制作,經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審查同意后迅速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及單位在制作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時,應確保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與時效性,不得制作不準確、不真實或者過時信息。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與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各種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采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裝置、報紙等方式,迅速、準確地將預警與應急信息傳播給社會公眾。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信息產業、通信管理等部門,本市和在漢新聞單位以及移動、聯通、電信等企業,應當確保信息傳播渠道的暢通,按本辦法的規定和市應急工作機構的要求做好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的傳播工作。
第十五條 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接收到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文字傳真件后,應當盡快通過廣播頻率、電視滾動字幕播發信息,且每條信息應當播發3次以上。
本市和在漢各報社接收到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后,應當以最快速度在當日或者次日報紙醒目位置予以登載。
第十六條 本市移動、聯通、電信等企業接收到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后,應當以最快速度通過手機短信向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該信息。
第十七條 本市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大型集會場所和大型商業、娛樂等公共場所的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接收到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后,應當以最快速度通過電子顯示裝置或者其他媒介傳播該信息。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及單位在發布與傳播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時,應當標明信息制作單位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信息內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傳播信息,不得傳播過時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預警和應急信息。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0日起施行,市衛生、水務、建設、交通、氣象、農業、林業、環保、地震、城管、安監、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及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擬訂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不同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及應急信息制作與發布或者傳播的具體時限和程序,報市應急工作機構統一審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