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和文明施工,認真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湖北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是指本省、市、縣三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情況所實施的檢查評分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管線及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施工現場,均應根據本辦法接受檢查考核 第四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工作的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委托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與安全監督管理站負責。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檢查考核標準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進行。
第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分施工檢查考核和竣工綜合評定。在竣工綜合評定為優良等級的施工現場中通過考核評比產生"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在"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中通過考核評比產生"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
第七條 施工檢查考核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優良:各分表保證項目中無不得分項,保證項目得分小計不低于40分。匯總表得分不低于80分。
合格:1、各分表保證項目中無不得分項,保證項目得分小計不低于40分。匯總表得分不低于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但匯總表得分值不低于75分。 3、當起重吊裝檢查評分表或施工機具檢查評分表未得分,但匯總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不合格:1、匯總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匯總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當起重吊裝檢查評分表或施工機具檢查評分表未得分,且匯總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第八條 竣工綜合評定依據施工期間多次檢查考核結果進行,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發生四級或四級以上重大事故的施工現場不得綜合評定為優良和合格現場。 優良;施工期間每次檢查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所有檢查考核的匯總表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不低于80分,各分表保證項目無不得分子項,保證項目得分小計均達40分;
合格:1、施工期間有一次檢查考核不合格,但所有檢查考核的匯總表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分別不低于70分,各分表保證項目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不低于40分;
不合格:1、施工期間二次檢查考核不合格; 2、施工期間有一次檢查不合格,且所有檢查考核匯總表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低于70分或某一分表保證項目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低于40分。 3、出現四級或四級以上重大事故的。
第九條 申請"創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計劃的工程項目應達到下列標準: 企業有創優計劃,申報后首次檢查考核評分達優良等級。
申請"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的工程項目應達到下列標準: 1、企業安全創優計劃得到充分實施; 2、工程施工期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了檢查考核,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得到了及時整改; 3、綜合評定等級為優良; 4、安全檢查考核檔案完整齊全; 5、項目工程規模應在1500平方米以上。 申請"創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計劃的工程項目應達到下列標準: 企業有創優計劃,申報后首次檢查考核評分各分表保證項目中子項得分不低于60%,各分表保證項目得分小計不低于45分,匯總表得分不低于85分。
申報"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的工程項目應達到下列標準: 1、企業的創優計劃得到充分實施; 2、工程施工期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了檢查考核,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得到了及時的整改; 3、已獲"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 4、工程竣工后,綜合評定匯總表得分不低于85分和各分表保證項目得分不低于45分,且最低一次檢查匯總表得分不低于70分。 6、項目工程規模應在200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檢查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衽企業自查,市(州)、縣(市、區)檢查考核和省級督查的三級考核制。工程施工期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每月對本企業施工現場進行一次自查;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應在各自監管范圍內的工程施工期間,按基礎、主體、裝修三個階段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每個階段檢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第十條 各地安全監督機構應在工程項目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后,明確安全監督員負責該項目的安全檢查考核與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省、市(州)開展的安全大檢查,擔查計入檢查考核次數。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15天內,由項目所在地安全監督機構根據施工期間檢查考核結果綜合評定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等級,并在項目經理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上簽署有關安全生產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施工檢查考核應由具有安全監督資格的安全監督員和具有安全員資格的安全員負責進行。安全監督員或安全員應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匯總表及各分表上簽名。企業及各地安全監督機構應按項目建立檢查考核檔案,檔案在工程項目竣工后,保存一年。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督機構應按項目建立安全檢查考核臺帳,每季度公布一次檢查考核結果,對考核優良的施工現場進行通報表揚,不合格現場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申報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的項目,應在項目開工后一個月內,向項目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項目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首次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后,對照標準,決定是否接受申請。申報"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的項目應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建設廳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列明項目名稱、地點、項目規模、施工單位名稱、企業資質等級、項目經理名稱、項目經理資質等級、企業自查評分等,并附項目創"安全文明施工現場"計劃、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復印件、企業自查評分表。申?quot;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計劃的,應附市(州)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首次檢查考核評分表。
第十六條 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與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對申報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條 凡被列為創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的項目,由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在施工現場入口入懸掛"創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標牌,接受公開監督。工程竣工后,按標準審查確定是否授予"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
第十八條 申報"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應提供下列材料: 1、《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申報表》; 2、企業關于該項目?quot;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工作總結; 3、施工期間每次檢查考核評分匯總表和各分表; 4、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5、"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對列入創"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計劃并達到標準的施工現場,經評審,授予"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
第二十條 年度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結果30%以上為優良,有一個施工現場獲"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且無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可獲"市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稱號;年度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考核結果40%以上為優良,有一個施工現場獲省安全文明施工現場,且無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可獲"省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稱號。
第二十一條 獲"省、市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稱號的企業,當年安全資格免檢,在招標投標中可獲得加分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獲得"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稱號的工程項目經理,可獲當年省、市安全先進個人稱號。獲省、市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的項目經理在兩年內招標投標中可獲得加分獎勵。
第二十三條 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和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審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12月份。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未開展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自檢工作的,當年安全資格年檢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年度施工現場檢查考核結果50%以上項目不合格的施工企業,給予降低企業資質等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吊銷該企業資質。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結果要與該項目質量等級評定、安全榮譽稱號及項目經理資質掛鉤。一次檢查考核不合格,取消創"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現場"資格;累計二次檢查考核不合格,該單位工程不得申報省市優良工程;累計三次檢查考核不合格,吊銷項目經理資格,該單位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被綜合評定為不合格現場的,吊銷負責該現場的安全員上崗證;施工現場發生四級以上重大事故的吊銷該現場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安全員上崗證,通報批評負責該負責的安全監督員。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