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工程建設必須進行的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貫徹執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管理工作,各市、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國家、人民和社會公眾利益,以及生命財產安全等內容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四條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包括技術性審查和程序性審查兩部分,程序性審查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性審查由依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獨立進行。在進行程序性審查之前必須先通過技術性審查。
第五條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均屬審查范圍。
第六條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節能、環保、衛生、地下空間(人防)、無障礙設計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七條程序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工程設計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辦理到位;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是否與工程等級相符,設計文件簽字、蓋章是否符合要求;
(三)勘察、設計合同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是否執行國家和省制訂的收費標準;
(四)其他需要審查內容。
第八條審查機構的設計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獨立完成過5項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工程設計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
(二)有獨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熟練掌握國家和地方現行強制性標準、規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上述人員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認定后,方可從事審查工作。
第九條設計審查機構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
(一)甲級審查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6名,勘察、建筑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7名(且具有高級職稱)
(二)乙級審查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5名,勘察、建筑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6名(且具有中級職稱)。
(三)丙級審查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3名(獨立完成過5項三級及以上工程的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其中至少有1名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勘察、建筑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4名(且具有中級職稱)。
審查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完整的技術資料和微機管理手段,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第十條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實行項目屬地管理與分級審查相結合的原則。
直管市(含縣級市、縣、林區,下同)審查機構應具備丙級審查資格,負責審查轄區內三級及以下項目;
地級市(含自治州,下同)審查機構應具備乙級審查資格,負責審查所轄各縣市超出審查范圍的二級項目及所在城區范圍內二級以下(含二級)的項目;
省會城市審查機構應具備甲級審查資格,負責審查所轄各區除超限高層以外的項目;
省級審查機構除應具備甲級審查資格外,其受聘人員中結構專業至少有2名必須是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并有從事2項特級建筑工程設計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省級審查機構負責審查全省超限高層項目以及各地經市和省直管市超出審查范圍的項目;
神農架林區的二級項目由十堰市審查機構代審,二級以上項目送省審查。
第十一條地級市、直管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負責技術性審查)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及省會城市審查機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建設部審批。經批準的審查機構,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許可證和審查專用章,未經審查批準的機構不得擅自開展審查工作。
申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1、《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機構成立批文、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工商營業執照;
3、技術骨干職稱證明(加蓋所在單位公章)、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
4、技術人員的業績資料;
5、機構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上述資料25項一式一份,另外裝訂并編目錄和頁碼。)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由項目法人向審查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規劃部門簽發的規劃定位紅線圖原件;
(三)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
(四)初步設計審批意見書及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五)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六)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版本;
(七)審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為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消防、環保等專項審查的項目,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審查與施工圖審查統一報送、統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設計審查批準書。
第十四條審查機構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在送審材料報齊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特級和一級項目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技術性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審查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并在設計文件的封面、建筑總平面圖、平立剖面圖、基礎平面及基礎詳圖、結構布置圖等主要設計圖紙上加蓋審查專用章,然后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程序性審查,核發《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技術性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應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書》,將送審文件退回項目業主,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審。
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審查機構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六條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建立健全審查文件歸檔制度。
第十七條設計文件一經審查批準,對涉及到工程結構安全及強制性標準規范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性情況需要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項目業主或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有重大原則分岐時,可由項目業主或設計單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仲裁決定。
第十九條凡屬審查范圍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第四款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監理。建筑工程竣工時,有關部門應按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驗收,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對其報送的審查材料真實性負責,如因弄虛作假而產生的后果由項目業主承擔。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應積極配合審查工作。設計審查機構對其審查結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與地方的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建筑工程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后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審查機構承擔審查失察的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審查機構應每月向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設計文件的審查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審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設計文件審查結果是設計單位資質年檢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將每個項目首次送審的結果登入勘察設計單位的業績手冊。
第二十五條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審時應由項目法人與審查機構簽訂審查合同,明確被審查的項目內容、雙方責任和義務等。設計審查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鄂價房第字[2000]88號文 《省物價局關于發布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收費的通知》執行。審查費由項目業主支付。
第二十六條設計文件審查人員應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審查,并在審查過的圖紙上簽字。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按照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審查人員,應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湖北省建設廳
二OOO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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