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訓,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隊伍和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安全工作需要的執法機構和職業安全健康檢測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裝備,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每年對履職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和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
(五)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創建安全標準化企業,建立自我檢查、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六)督促、指導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并審查批復,督促實施。
(七)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對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取締關閉。
(八)抓好煤礦、非煤礦山的資源整合以及化工園區的規劃和建設。抓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督促煤礦和井下非煤礦山企業安裝和使用“六大系統”;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九)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十)督促企業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工傷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經費,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十一)抓好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基地和裝備能力建設,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抓好本轄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十二)建立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舉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參加事故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十三)組織、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依法依規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公告和督辦制度。對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以及應淘汰未淘汰的落后產能,應關閉未關閉的無證生產經營單位,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
第四條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應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要求迅速下達《重大隱患整改指令》,并督促整改。整改結束后,下達督辦通知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安全生產服務機構進行論證和驗收。確認督辦事項完成后,應予銷號。在督辦限期內拖延不辦,致使重大隱患依然存在的,應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并繼續督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企業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必要的執法環境和工作條件。
第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對本轄區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的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地安全生產發展規則,全面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級人民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每半年至少要主持召開1次政府常務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議應形成紀要,確定的各項措施必須跟蹤督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干部“一崗雙責”責任制度。明確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全面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分頭抓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復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委托,主持召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和生產安全工作會議。
(二)負責抓好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主持制定和落實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計劃和措施,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
(三) 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領導工作,組織召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 ,聽取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工作匯報,分析掌握安全生產形勢,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五)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具體指導、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督促有關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有關情況;組織或授權有關部門對本級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六)負責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領導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家、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二)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擔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現場組織指揮。分管的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四)確保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經費、安全工作目標和措施的落實。
(五)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執行和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負責承辦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事項,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配備專職安全監管人員,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裝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確保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各類事故的防范工作負監督管理責任。定期研究、部署、檢查、總結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把安全生產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并作為考核各級主要領導和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貫徹落實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按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投保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四)及時采取措施監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如遇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從危險區域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五)建立、推廣和使用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確保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依法對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許可和審批。對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撤銷原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因政府安全生產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縣(市、區)年度內發生2起較大以上、市(州)、林區年度內發生1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并依照《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省政府261號令)及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