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我市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湖南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網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了保障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解決電網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依法制止和查處阻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電網規劃是我市經濟社會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遵循電力建設與電力負荷需求相適應、適當超前的原則,與本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協調。
第五條 電網規劃應貫徹節約用地和環保原則,符合國家及電力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規范,確保供電的安全可靠和經濟合理。
第六條 供電企業負責編制電網規劃。各級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要組織供電企業同步編制電力專業規劃。供電企業負責提出變電站節點及高低壓電力線路走向要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負責規劃變電站(所)址和線路通道,確保電力建設按規劃實施。
第七條 電網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市電網規劃。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安排電網建設用地。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維護電力規劃的嚴肅性,對納入規劃的電力建設項目用地和電力線路(包括電纜)走廊予以嚴格控制預留。對已經審核、審批的線路路徑和變電站(所)址,各級規劃及有關部門不得擅自變更,不得在已規劃的電力線路紅線范圍內批準影響電力線路施工、安全運行的其他建設項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占用電力建設項目用地和電力線路走廊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九條 現有規劃未考慮電網建設用地的,應根據電網規劃布局及時對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動態調整,并按程序審批,確保電網建設用地。
第十條 電力企業在項目設計階段,應就經滾動修改的電網建設計劃、規劃選址方案和規劃線路路徑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同時將該項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線路方案抄送相關區縣(市)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回復。工程選址選線階段,規劃、消防、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要對站址和路徑方案予以踏勘、論證,并在法定期限內辦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在規劃選址時應及早委托有關部門開展電力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總投資5000萬元及220千伏以上的項目要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總投資2億元及330千伏以上的項目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110千伏以下的工程要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再按程序報批。市環保、水利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興建電力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水利、林業、環保等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對電力企業提出的申請及相關資料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電網消防設計執行電力行業標準。符合電力行業消防標準的電網建設項目,由供電企業申報資料,消防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審批手續。工程竣工,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架空線路跨越鐵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費用;但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市政、綠化、公路、鐵路、航道、水工程、橋梁等設施與電力設施建設相互發生妨礙時,應當以依法批準的規劃為依據,按照“后規劃者讓位于先規劃者”的原則協商解決,由規劃在后者或責任方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項目納入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按照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的優惠政策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由市、縣兩級政府組織實施,按照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向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全額支付補償費用,不得截留、挪用。補償費用由電力企業承擔。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超出電力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索要補償費用,不得阻撓電力建設的正常進行。對征地中權屬有爭議的土地,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盡快調處爭議,確定權屬;跨區縣(市)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調處。
第十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鐵塔基礎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自立式鐵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計算;
(二)電桿、拉線鐵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平方米計算。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拉線用地,由電力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行一次性補償。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下的地面樹木、竹子,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執法部門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電力企業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補償費。其中,地面樹木、竹子屬城市綠地的,電力企業向城市園林管理部門申請,由城市園林管理部門派人員修剪或砍伐,有關費用由電力企業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條 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行補償;砍伐樹木、竹子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實行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電力企業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所有權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執法部門責令所有權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不砍伐的,由電力企業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不得阻撓。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拆除非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的,不予補償。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電力企業對電力設施進行正常維護、檢修消缺、技改更換施工,不得提出超出法律、政策規定以外的賠償要求。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興建的500千伏電力架空線路,其邊線垂直投影外側5米內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應當予以拆除。電力企業興建的220千伏及以下電力架空線路確需跨越房屋的,應當按照電力行業國家標準保證安全距離,房屋不予以拆除和補償,確實不能保證安全距離的,應當予以拆除,拆除房屋的補償,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三條 因重點建設確需調整電力建設規劃,或者確需調整電力建設項目使用的土地及電力線路走廊的,應當征求電力企業的意見;給電力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區縣(市)人民政府因特殊情況需調整電網工程設計方案的,由市電力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召開協調會討論確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承擔因設計方案修改而增加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城市負荷中心區電力建設,需要使用管道、溝道的,該管道、溝道由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按電力企業提供的設計方案組織統籌建設,再交電力企業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防護措施進行建設施工及其他作業,危及電力建設和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聽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經濟綜合、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符合治安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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