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 體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根據國家和省有 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安全主任是指具備一定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工作經驗,經考核,取得安全主任資格,并經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人員。
第四條 注冊安全主任在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的領導下 開展工作。用人單位必須為注冊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并給予相應崗位的待遇,認真研究注冊安全主任提出安全生產問 題。
第五條 注冊安全主任必須切實履行職責,不斷提高安全知 識和管理水平, 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本辦法聘用注冊安全主任,并執行 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第七條 培育和發展注冊安全主任中介服務機構,為注冊安 全主任和用人單位提供服務。
第二章 安全主任申報條件
第八條 安全主任資格分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
第九條 凡身體健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初級安 全主任資格:
1、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年以上。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安全工程專業(含相近專業,下同)大專以上的學 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條 凡身體健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中級安 全主任資格:
1、取得初級注冊安全主任資格,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 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初級注冊安全主任工 作3年以上,或具備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初級注冊安全 主任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安全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1年以上。
4、具有工程師職稱,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凡身體健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在省(部) 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有關安全生產論文2篇以上者,可申 報高級注冊安全主任資格:
1、從事中級注冊安全主任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中級注冊安全主任工作 3年以上。
3、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并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年以 上。
第三章 安全主任的培訓、考核、發證、注冊和年審
第十二條 具備安全主任資格申報條件的人員,須出具申報 等級的相關條件證明, 由本人填寫《廣東省安全主任資格申請 表》,方可報名參加培訓或直接參加統一考核。
第十三條 安全主任資格培訓考核實行培考分離的原則,培 訓單位必須按《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 和采取全省統一的培訓教材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安全主任培訓單位必須取得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部門資格認可。
第十五條 安全主任考核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由發證機構 組織,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簽發資格 證書。
第十六條 取得《廣東省安全主任資格證》的人員,用人單 位聘任后,憑聘用或用工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 管理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七條 注冊安全主任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年度審核由注 冊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年審時,注冊安全主任應提供 資格證書、再教育的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或注冊安全主任中介服 務機構的鑒定意見。
第四章 注冊安全主任職責、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主任是用人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管理 的專職人員,其工作職責:
1、協助用人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和法律法規。
2、協助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 產工作檔案、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檢查表,并對其實施 督促檢查。
3、制定用人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 劃,并組織實施。
4、了解掌握本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特別是薄弱環節、 危險源、重大危險點,提出防止人員傷亡、火災和職業危害的預 防措施。
5、履行現場檢查職責,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提出整改 意見,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或監督用人單位落實整 改。
6、協助組織員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對新職工“三 級”教育、工種變換、工作場所變換、危險崗位的安全技術培 訓,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7、督促用人單位按標準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 員工按規定使用。
8、參與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性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
9、及時報告用人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組織或積極配合事 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主任的權利
1、參加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會議。
2、查閱了解用人單位的設備設施和工藝技術等涉及用人單 位安全生產的檔案資料。
3、進入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危及職工人身安 全的緊急情況,有權采取緊急措施,責令職工停止作業;不能現 場處理的問題,應立即報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予以處理;對重 大事故隱患有權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上級有部門報告。
4、參加再教育培訓。
5、注冊安全主任的待遇可參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待遇規 定。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主任的義務
1、熱愛本職,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專業水平。
2、遵守用人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和營私舞弊。
3、每半年向注冊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工作情況報告。
第五章 注冊安全主任的聘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配備注冊安全主任:
1、凡使用員工少于50人的礦山、建筑施工安裝和石油化工等危險性較大的企業,必須聘任至少1名注冊安全主任;其他用人單位可聘任兼職的注冊安全主任。
2、凡使用員50-200人的用人單位,必須聘任不少于1 名注冊安全主任;使用員工200-500人的,必須聘任不少于2 名注冊安全主任,且聘任的注冊安全主任中,具備中級資格以上的人員不得少于1名;使用員工達500人以上的必須按不少于員工人數4‰比例聘用注冊安全主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聘任注冊安全主任必須簽訂聘任合 同,合同應符合第四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在所聘任注冊安全主任離任后1個 月內重新聘任注冊安全主任。
第六章 注冊安全主任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主任中介服務機構經省安全生產綜合 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成立,可開展以下業務:
1、向用人單位推薦注冊安全主任。
2、維護注冊安全主任的合法權益。
3、開展注冊安全主任咨詢和技術支持活動,組織安全技術交流協作活動,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
4、建立注冊安全主任工作檔案。
5、組織注冊安全主任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交流工作經驗,指導業務素質的提高。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主任中介服務機構應接受當地安全生 產綜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并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主任在工作中表現優秀,成效顯著, 聘用單位和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應給予通報表揚和物資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可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主任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玩忽職 守,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視其情節,由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部分別給予戒勉、警告,直至報請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取消 注冊安全主任資格;由此導致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主任無故逾期不年審,或年審不合格者,一年內不得繼續從事注冊安全主任作。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主任連續2年不年審,或連續2次年審不合格,取消其安全主任資格。
第三十條 注冊安全主任對有關注冊、年審等處理不服的,可于15天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 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安全主任資格申請表》和《廣東省安全主任資格證》由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子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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