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8月30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市長 鄭振濤
二○一○年九月六日
韶關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韶關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韶關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照國家規定,韶關市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儲存、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韶關市內煙花爆竹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布設和審批,且必須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條 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已經取得許可證但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以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
(五)供銷合作聯社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企業管理工作;
(六)各縣、鎮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做好本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經常性地組織相關管理職能部門開展重點排查,對重點村實行包村監督。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具體負責指導統籌、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配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協助管理重點戶和重點人員。
第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七條 安監部門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組織開展與煙花爆竹安全有關的培訓和考核。
公安部門依法對煙花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組織開展與煙花爆竹安全有關的培訓和考核。
對依法應自行組織從業人員煙花爆竹安全培訓的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單位,安監部門應做好檢查、督促落實。
第八條 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禁止設立煙花爆竹生產項目。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用于制造煙花爆竹產品的原材料。
第九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
韶關市內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共設9家。其中,市區中心區(范圍包括湞江區和武江區)設1家,曲江區、南雄市、樂昌市、始興縣、仁化縣、乳源縣、翁源縣、新豐縣各設1家。
韶關市內煙花爆竹零售點以鎮(鄉、街)為單位設置。每個鎮(鄉、街)設立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由各縣(市、區)安監部門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鎮(鄉、街)轄區域面積大小、人口數量等情況確定。
韶關市各縣(市、區)零售點數量應嚴格控制在2009年總數以內。
嚴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和零售點。嚴禁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市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所在縣(市、區)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向市安監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或委托有資質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八)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向所在地縣(市、區)安監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持證上崗;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應不少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五)零售專店可以零售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零售專柜只能零售爆竹,不得零售煙花產品;
(六)經營儲存品種限于爆竹和C、D級煙花,存放產品總重量不得超過500公斤;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進入韶關市行政區域銷售的煙花爆竹(不包括焰火燃放活動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從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采購。
進入韶關市銷售的煙花爆竹應附有《產品檢測合格證》。產品包裝應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等級、含藥量、包裝重量、燃放說明等,并由批發企業粘貼由市安監、公安部門監制的防偽標志。
批發企業確定煙花爆竹采購意向后,應將生產單位情況通報市安監部門。市安監部門認為該生產單位不具備資質或有違法違規嫌疑的,批發企業應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并配合調查工作。
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可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和掌握的誠信信息制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指導目錄供本市批發企業參考。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單位應在安監部門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原則上只向本縣(市、區)零售點批發其經營范圍內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跨縣(市、區)經營的,在申請區域內的每個縣(市、區)均應當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倉儲場所、配送能力、應急救援力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經營條件,并通過安全評價。市安監部門應從嚴掌握審批標準,并征得新增經營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批準有關申請。對無法確保安全的跨縣(市、區)經營申請一律不予許可。
零售單位只能向獲準在本縣(市、區)經營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禁止零售單位直接到生產廠家采購煙花爆竹。
本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之間需要互相補充經營產品的,需先經接受補充產品方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各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全市統一格式的煙花爆竹采購、儲存、銷售登記臺帳,并保存2年。
批發企業在與生產廠家簽訂合同后一個月內應將有關合同報市安監部門、設立地縣(市、區)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批發企業不得采購和配送下列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煙花爆竹:
(一)敏感度高、化學穩定性差的產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紙等);
(二)含有金屬或硬質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屬殼體、玻璃殼體的煙花爆竹);
(三)飛行方向不穩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災的制品(如地老鼠、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藥量制品(如魚雷和直徑超過30毫米、長度超過200毫米的雙響炮等);
(五)使用氯酸鉀藥物生產的煙花爆竹;
(六)沒有按規定核準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是煙花爆竹配送的責任單位,負責對向其采購的零售單位統一配送煙花爆竹的工作,并不得超出規定的儲存量。煙花爆竹配送單位對配送過程的安全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消防手續。工程竣工后,應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物價部門應依法監控煙花爆竹價格,查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運輸企業的車輛必須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行駛記錄儀,專用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2268)的要求,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進入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應當經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許可。托運人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提交申請材料。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經由道路運輸(含配送)煙花爆竹的,應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通信(移動)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地點和韶關市內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城市公共綠地、公園、歌舞廳、體育場館、商(場)店、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政府機關(含街道辦事處)辦公場所、軍事設施、軍事禁區;
(三)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如油庫、氣庫、加油站等);
(四)建筑物內及建筑物的屋頂、陽臺、樓道、窗口。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的煙花爆竹,是以煙火藥為原料制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并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的C、D級煙花依照《GB/T21243-2007煙花爆竹危險等級分類方法》確定。國家出臺新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