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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1990]

2005-04-07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農業機械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

  動力機械包括自走式農業機械和固定式的內燃機、電動機。

  作業機械是指動力機械配套的農機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駕駛人員是指駕駛自走式農業機械的人員;操作人員是指操作固定式農業機械或與動力機械配套的農機具作業的人員。

  第四條 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和其他參與農業機械作業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農機監理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由農機監理機關負責組織施行。

  第二章 農機駕駛、操作人員

  第六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經縣(含縣)以上農機監理機關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嚴禁無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七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必須攜帶駕駛(操作)證;

  (二)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操作)證;

  (三)按規定接受審驗;

  (四)必須持有與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相符的駕駛(操作)證;

  (五)作業中應堅守崗位,嚴禁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嚴禁駕駛、操作安全設備不安全或失靈的農業機械;

  (七)嚴禁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操作)證的人駕駛、操作;

  (八)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需增駕或改操作機類,必須經培訓考核,辦理簽證手續。

  第八條 農機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下列規定:

  (一)從事有可能被運轉機械絞碾傷害的作業,不得戴手套,拴圍腰、穿裙子。女工必須戴防護帽,發辮不得外露;

  (二)從事植保作業必須穿戴防護用品,熟悉藥劑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傷口未愈人員、哺乳婦女、孕婦不得參加植保作業;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作業現場,嚴禁煙火。 年老體弱、未滿十六周歲和有礙安全作業的傷殘人員不得從事農業機械作業。

  第三章 農業機械

  第九條 農業機械必須按規定經縣(含縣)以上農機監理機關登記、檢驗合格,核發牌、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農業機械產權轉移,必須持有關證明,按前款規定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異動手續。

  第十條 農業機械必須保持機件完好,各部裝置設備齊全,達到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

  拖拉機及自走式農業機械的燈光、喇叭、刮水器、后視鏡、轉向器、離合器、制動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必須按農機監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 改變農業機械的機械結構或性能,應報農機監理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拖拉機拖帶掛車或牽引(懸掛)農機具時,連接裝置應牢固,安全保險裝置應齊全可靠。牽引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必須采用硬連接裝置。

  第四章 農機作業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作業前,必須進行檢查、保養,達到良好的技術狀態,并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作業場地應清除障礙,必要時應在障礙、危險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五條 自走式農業機械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步或傳遞動力時,必須觀察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能緩慢結合離合器。手扶拖拉機起步時,不得在松放離合器手柄的同時分離一側轉向手柄;

  (二)掛接農具時,駕駛人員必須聽從掛接人員的指揮,掛接人員必須等車停穩后方可掛接農具,并應插好保險銷。農具上不得載負重物;

  (三)駕駛室(駕駛臺)內不得超員乘坐,不得放置有礙作業的物品;

  (四)嚴禁雙手脫把或用腳操縱手扶拖拉機;

  (五)作業中不得做有礙駕駛、操作的動作;

  (六)不得帶小孩上機,未設固定座位的地方不準乘人;

  (七)夜間作業時,照明設備必須完好齊全;

  (八)旋耕作業時,未切斷動力前不準倒車和檢修;

  (九)倒車時,應認真觀看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并發出信號后方可倒車。必要時要有專人指揮。輪式拖拉機懸掛農具越過高埂或者上陡坡時,應根據地形倒車行駛;

  (十)拖拉機在使用差速鎖時嚴禁轉彎;

  (十一)停車應選好地點,鎖定剎車,放下懸掛農具。發動機熄火后,要關閉電門,取下鑰匙。

  第十六條 播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中起落劃印器時,必須停車。停止作業必須將劃印器落地。轉移地塊時應將劃印器升起并鎖死;

  (二)作業中,禁止用手或金屬件直接清理開溝器及排種、排肥裝置;

  (三)播種帶農藥的種子時,機組人員必須戴口罩、手套、防止中毒。

  第十七條 植保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按制度領取藥劑。未用完的藥劑必須立即退還保管。裝過藥劑的容器必須嚴格回收,不準亂丟亂放或作其他用途;

  (二)作業時禁止吸煙和進食。工作地點撒落的藥粉藥液,應及時消洗或用土掩蓋;

  (三)使用過的器具、防護用品應清洗干凈后保存。

  第十八條 農機固定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器設備的布置安裝要便于安全操作,基礎牢固。運轉部位必須安裝護防罩或防護欄桿。特別危險的作業場所,應劃出警戒線;

  (二)打米、磨面、粉碎等粉塵嚴重的作業場所,應安裝吸塵、排塵裝置;

  (三)粉碎、脫粒現場,必須有防火設施。內燃機排氣管必須安裝火星收集器;

  (四)水輪泵站、提灌站進水口,必須安裝牢固的防護網,并懸掛警示牌;

  (五)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使用,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機電房、配電室應有固定的門窗和鎖栓裝置,戶外變壓、配電場地應有牢固的遮欄,并懸掛警示牌。

  第十九條 拖拉機上道路從事運輸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輪式拖拉機左右制動踏板必須聯鎖牢固,掛車必須安裝汽(油)剎車裝置。掛車內嚴禁載人。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農機監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吊扣駕駛(操作)證、號牌的處罰。

  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可合并處罰,但罰款合計不得超過五十元,吊扣駕駛(操作)證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一條 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

  (一)駕駛操作時有妨礙安全駕駛、操作行為的;

  (二)自走式農業機械和配套機具從事農田作業時乘坐兒童或在未設座位的地方乘坐人員的;

  (三)施撒農藥時不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具的。

  第二十二條 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一至十元罰款;并可扣押駕駛證(操作證)一個月:

  (一)不攜帶駕駛證、操作證、行駛證、準用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應安裝號牌的機具,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掛車后箱板無放大號或放大號與拖拉機號牌號碼不相符合的;

  (四)脫粒或農副產品加工場所無消防設施的;

  (五)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違反禁火規定的;

  (六)違反安全用電操作規程的;

  (七)從事可能被運轉機械絞碾傷害作業違反規定的;

  (八)擅自改變農業機械結構和性能的。

  第二十三條 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十至十五元的罰款,并可扣押駕駛(操作)證一個月:

  (一)購買農業機械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二)嗽叭、刮水器(無駕駛室除外)、后視鏡不全或失靈的;

  (三)在機具運行或作業中清理雜物、檢修機具的;

  (四)機具作業時擅離崗位的;

  (五)不按規定牽引車輛或拖帶農具的。

  第二十四條 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十五至二十元罰款,并可扣押駕駛證、操作證三個月:

  (一)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駕駛、操作的;

  (二)駕駛、操作未經年度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三)駕駛、操作與本人準駕、準操作簽注不相符的農業機械的;

  (四)飲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五)駕駛拖拉機或自走式機具下坡空檔滑行的;

  (六)雙手離把(方向盤)或用腳駕駛拖拉機的;

  (七)駕駛、操作燈光裝置、轉向器、離合器、制動器及液壓升降機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業機械的;

  (八)掛車違章載人或駕駛室(臺)超員乘坐的。

  第二十五條 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二十至五十元罰款,并可扣押駕駛(操作)證六個月:

  (一)涂改、偽造、冒領牌證或駕駛(操作)證的;

  (二)使用失效的牌證或駕駛(操作)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三)學習駕駛員單獨駕駛農業機械的;

  (四)無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五)出借、借用牌照、駕駛(操作)證的;

  (六)醉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七)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駕駛、操作的;

  (八)在一年內違章記錄超過五次的。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固定作業安全規定的農機經營企業,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給予三十至五百元罰款。并對企業主要領導人,處以三十至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農用拖拉機從事運輸作業的違章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農機監理人員執行職務的,給予五十元的罰款,并可扣押駕駛(操作)證或號牌到該項職務執行完畢止。

  第二十九條 對本辦法沒有規定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的違章行為,比照本辦法最相類似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警告、三十元以下(含三十元)罰款扣押一至六個月駕駛(操作)證、號牌,由縣(市、區)農機監理機關決定。

  三十元以上罰款,扣押七至十二個月駕駛(操作)證、號牌,由市(地、州)農機監理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罰款處罰,農機監理機關可視具體情況直接進行處罰或開具違章處罰決定通知書。罰款必須向受罰者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

  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二條 扣押駕駛(操作)證、號牌處罰,農機監理機關應開具違章處罰決定通知書和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印制的《扣證憑證》交違章本人,同時通知違章者所在發證機關。扣證處罰日期從扣證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不服農機監理機關處罰的,可在接到違章處罰決定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的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作出的處罰,申請復議的,按《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需要給予治安處罰或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農機監理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農機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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