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體系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屬及駐瀘重點企業:
《瀘州市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體系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瀘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體系實施辦法》(瀘市府發〔2001〕129號)同時廢止。
二○○七年九月四日
瀘州市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體系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四川省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為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做好全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屬及駐瀘重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的重大事故防范負第一責任,各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防范承擔具體、直接責任。
第三條 建立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體系。市級有關部門要根據《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市級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通知》(瀘市府發〔2006〕5號)明確的各行業生產安全監管責任部門和配合部門,按照 “以權定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真正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的工作格局,各盡其責、齊抓共管。
第四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各分管責任人名單及具體分管責任、范圍,必須書面明確,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辦)備案,由市安辦負責匯總繪制全市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體系圖。如遇分工調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安辦。
第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事故的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部門會議由主要負責人召集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防范重大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安辦。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落實人、財、物,明確規定期限嚴格實施。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應認真履行省、市政府規定的各級領導安全職責;按規定出席市政府、市安委會召開的會議;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省、市政府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做到行動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實,落實到位;認真負責地按時完成上級政府、安委會和主管部門下達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要對管轄或分管范圍內可能誘發重大事故的行業、場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發現各類重大事故隱患并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安全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存在問題、整改意見等應有詳細完整的文字記錄。對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有管轄權的部門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查處。
第八條 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
第九條 對已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對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
第十條 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由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檢查并對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風險金(以下簡稱:風險金)制度。凡每年初與市政府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責任單位,每年交納3000—30000元風險金,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監局(處、科)長每人交納300—500元風險金。風險金由市安辦在市財政局開設代管專戶暫存和管理。
第十二條 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年終經市安委會考評實現了市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目標的,個人交納的風險金退還本人,單位交納的風險金獎勵責任人;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或者經市安委會考評突破市政府下達的全年安全生產控制目標的,將單位和個人交納的風險金上繳市財政。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部門以下單位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建立重大事故防范責任體系。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