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加強施工現場安全 管埋,搞好工程建設,推動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水 平全面提高,更好的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以 下簡稱“安全文明標化工地”)評審依據為《建筑施 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及國累和地方有關標 準、規范規程。
第三條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的評 選在各市、地、州和省級有關廳(局)評選的基礎上, 由各市、地、州建委(建管局)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 全監督總站推薦,并經過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 站組織復查,由省建設廳審查、批準后,頒發證書。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 地”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立項、報建、施工許可證等有關建設手 續齊備。
二、工程的承建(總包)企業已具有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頒發的《四人I省建筑業企業安全資格認可證人
三、工程現場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管理資格和管 理水平。
四、工程自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未發生 任何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四級及四級以上事故)。
五、工程建筑面積壓在40O0平方米以上或Xi程 造價在200萬元以上。
六、工程竣工驗收后,必須達到國家建筑安裝工 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的合格標準。
第三章 申報及預評程序
第五條 申報單位為工程承包(總包)建筑施工企業。
第六條 申報單位在工程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的 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廳(局)申報。 申報時應提交《四川省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 工地申報書》和有關工程安全管理材料。
第七條 各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 關廳(局)接到申報后,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施工 各階段進行檢查、預評,預評通過后,簽署推薦意見, 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 站。
第八條 四川省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 地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報材料總目錄
二、《四川省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申報書》一式兩份。
三、工程立項計劃書,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承包合同。
四、工程概況和介紹工程安全管理情況的文字材料。
五、如在安全方面獲得本地區有關專業部門頒發的地區獎,提供獲獎證明復印件一份。
六、能反映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照片或錄像帶。
七、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主管有關廳(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59。99在各階段檢 查時的評分表。
第四章工程復查
第九條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在接 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廳(局)的推薦申請 后,組織有關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專家組成復查小組, 在工程主體封頂前對該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復查。
第十條 工程現場復查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聽取推薦單位和申報單位對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的情況介紹。
二、查閱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資料,以及采用新 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情況。
三、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費”的使用情況。
四、查看現場,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59-99對施工現場評分。
第十一條工程經復查后,由復查小組寫出書面 復查報告,提交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審 查,通過后上報省建設廳審批。
第五章工程審批與發證
第十二條 省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由 四川省建設廳審批。省建設廳審批通過的省級安全文 明標化工地在施工現場懸掛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的標 語和銅牌‘咱建設廳命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 工地”
第十三條 被命名及授牌的工地應按照國家有關 規范標準繼續組織施工直至竣工,在此期間不得發生 四級及四級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否則 將取消懸掛的標語和銅牌。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符合條件的工地將 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總站轉報省建設廳對該項目經理及工地正式發證。 第六章獎勵 第十五條每隔半年,省建設廳將行文公布獲獎單位名單,并通報表彰。有關地區、部門和獲獎企業 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獲獎 企業和有關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各地建設 工程招投標部門應對獲獎施工企業在投標中加分或其 它方法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省級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稱 號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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