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規范房屋拆除行為,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管下,具體負責房屋拆除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承擔房屋拆除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單位向他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轉包拆除工程。
第五條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或拆遷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一)建設單位(或拆遷人)拆除備案申請書;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四)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相關產權資料;
(五)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與過往車輛行人安全的說明;
(六)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拆除計劃、安全防范措施、
施工方案、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建設單位(或拆遷人)和施工單位拆除施工安全責任人]。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業管理的規定。
房屋拆除工程涉及拆遷補償安置的,申請備案前應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提供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簽發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備案通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拆遷人)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設單位(或拆遷人)是房屋拆除工程項目拆除過程的總負責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提供拆除工程區域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及隱蔽工程的分布情況,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二)負責切斷被拆除物的各種管線;
(三)保證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環境衛生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四)明確一名主管人員作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人。
第七條 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一)應當在開工前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拆除安全監督手續;
(二)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并配備專職安全員;
(三)應當對建筑物結構進行實地查勘,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四)企業法人代表是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拆除工程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施工人員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健康檢查制度,未經培訓合格以及患高血壓、心臟病的工人不得從事拆除作業;
(六)應當向施工人員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須的、符合規定標準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七)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工人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施工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二)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三)發現施工現場安全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向安全管理責任人報告。
(四)對管理人員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安全操作規程的作業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向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拆除施工單位對因拆除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各種拆除方法的規定要求,劃定危險區域,設置警戒、警示標志以及遮擋圍欄進行封閉施工,圍欄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應做到整齊、堅實、牢固,在圍欄進出口處要做好危險警示標志,禁止外人入內。夜間作業應設紅燈示警。
在居民密集區、主次干道地段附近施工,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拆除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員應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進入危險區域應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并由專職安全員管理現場。
第十二條 拆除建筑物,一般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拆除作業工人,應站在腳手架或穩固的結構上操作,拆除某部分時要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拆除梁、柱前應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結構后進行。
第十三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應設置垂直運輸設備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并在指定場所堆放整齊。
第十四條 在居民密集區、主次干道地段進行拆除工程施工,施工的腳手架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措施,并搭設防護隔離棚。腳手架應與被拆除物的主體結構同步拆下。
第十五條 整體拆除的樓房,必須待居民全部搬遷,切斷供電線路、供水管道及其它管網后方可開始拆除,部分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時,對保留部分應先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
第十六條 遇有風力在六級以上、大霧天、雷暴雨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拆除作業。
第十七條 采用爆破法拆除工程時,必須嚴格按照爆破作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要設立建筑渣土存放場地,有專人負責管理,并及時清運。建筑渣土應按照批準的路線和時間運到指定的場所傾倒。
第十九條 施工期間應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工地產生的污水不得外溢,防止和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噪聲、震動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條 在拆除工程作業時,如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情況不明的電纜、管道等,應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保護好現場,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險情。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立即停止拆除施工,保護現場,及時組織搶救,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拆遷人)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暫停辦理該項目的報建手續,責令接受相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拆遷人)違法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第二十五條 對涉及拆遷補償安置的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或拆遷人)違反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除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海口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