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氣瓶充裝管理,保障氣瓶充裝安全和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瓶是指正常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除外)。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許可后,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氣瓶充裝的申請、受理、評審、許可和監督。
第四條 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受理氣瓶充裝許可申請、發證和全省氣瓶充裝的統一管理,。
市(州、地)、縣質量技術監局負責對本轄區氣瓶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充裝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新成立的有工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四)具有與充裝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及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并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五)建立有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體系、健全的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六)擁有的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氣站1000只,溶解乙炔氣站500只,永久氣體充裝站800只;
(七)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儲存能力不低于50m3,儲罐數量不少于兩個,并配備有相應的抽真空及殘液處理系統,有獨立的殘液罐;
(八)配備有計算機,并建立氣瓶電子檔案。
第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申請許可,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負責:
(一)《貴州省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及其電子文檔;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法人授權書(若申請單位為法人授權的組織)原件;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氣瓶電子檔案;
(五)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及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工作記錄,必備的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技術資料目錄等;
(六)申請延續許可的單位還應提供許可證有效期間各年度的《貴州省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七條 省質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發出《氣瓶充裝許可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的,發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自收到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省質監局確定的技術機構或中介組織內約請一個進行鑒定評審。
第九條 鑒定評審機構接受申請單位的約請,應向申請單位提供評審指南,明確有關評審要求。申請單位按有關規定和評審指南自評后,向鑒定評審機構提出現場鑒定評審預約。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商定具體的鑒定評審日期。鑒定評審工作安排一般不應當超過3個月。
第十條 現場評審時間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鑒定評審機構在進行現場鑒定評審前,應通知省質監局指派安全監察員監督鑒定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并自出具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報告送達省質監局和申請單位。
鑒定評審結論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及時進行整改。鑒定評審機構自收到整改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確認,于確認后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整改確認報告。并于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省質監局和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對鑒定評審結論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鑒定評審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質監局提出,省質監局視具體情況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或指定鑒定評審機構重新評審。
第十三條 省質監局應當在收到鑒定評審報告或整改確認報告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時,氣瓶充裝單位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省質監局提出申請。對審查合格的,省質監局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有效期屆滿后,未獲批準,仍繼續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視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氣瓶充裝的日常監督和年度監督檢查。市(州、地)質監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作出年檢記錄和年檢標記。對年檢中發現存在較嚴重問題的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處理意見報告省質監局。對年檢不合格的,應責令其停業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報省質監局吊銷充裝許可證。
各級質監局應加強對氣瓶充裝單位的日常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充裝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地)質監局報告上一年度氣瓶充裝情況及氣瓶電子檔案。
各市(州、地)質監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質監局報告上一年度本轄區內持證氣瓶充裝單位有關情況。
省質監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省質監局備案;單位名稱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省質監局申請更換許可證;充裝場地變更的,應重新申請充裝許可。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在批準的范圍內,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開展工作,并對其工作質量和鑒定評審結論全面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或重大質量問題的,取消其鑒定評審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原《貴州省氣瓶充裝站資格許可條件》(試行)、《貴州省<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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